≡
選單
Goodinfo!
台灣股市資訊網
股票一覽 
 

6176 瑞儀 / 公告內容

6176 瑞儀 當日及昨日交易資料
成交價昨收漲跌價漲跌幅振幅開盤最高最低
85.687.9-2.3-2.62%2.96%87.688.285.6
成交張數成交金額成交筆數成交均張成交均價PBRPERPEG
3,0002.58億3,531850股/筆86.051.0910.57-0.35
昨日張數昨日金額昨日筆數昨日均張昨日均價昨漲跌價 (幅)
2,5122.22億2,693933張/筆88.3-0.8 (-0.9%)

連續漲跌: 連5跌  ( -6.7元 / -7.26%)

財報評分: 最新57分 / 平均52分

上市指數: 46368.33 (-667.25 / -1.42%)

新聞及公告

• 瑞儀之子公司資金貸與超限改善計畫 2026年第3季執行情形 (公告訊息 1小時前)

• 瑞儀董事會決議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公告訊息 1小時前)

• 瑞儀2026年第3季合併財務報告 (公告訊息 1小時前)

• 瑞儀董事會決議事項 (公告訊息 1小時前)

• 瑞儀召開法人說明會 (公告訊息 10/08 16:31)

• 瑞儀庫藏股執行期間屆滿 買回均價106.78元 (Anue鉅亨 09/30 20:27)

• 瑞儀買回股份期間屆滿及執行情形 (公告訊息 09/30 18:49)

• 瑞儀之子公司資金貸與超限改善計畫 (公告訊息 09/02 16:52)

• 瑞儀內部稽核主管異動 (公告訊息 08/26 16:31)

• 瑞儀與同一相對人取得營業用機器設備一年內累積達五億元以上 (公告訊息 08/20 18:26)

• 瑞儀買回股份累積數量及金額達公告標準 (公告訊息 08/12 17:18)

• 代子公司瑞儀光電(蘇州)有限公司公告辦理現金減資變更登記完成 (公告訊息 08/11 16:31)

• 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22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辦理公告 (公告訊息 08/10 16:41)

• 瑞儀竹南科學園區新建廠房一年內累積金額達五億元以上 (公告訊息 08/07 16:33)

• 代子公司Profit Shine Investment Limited公告決議股利配發基準日 (公告訊息 08/04 16:54)

• 代子公司Durff Co., Ltd.公告決議股利配發基準日 (公告訊息 08/04 16:53)

• 瑞儀2個交易日買回4436張庫藏股 每股均價84.35元 (Anue鉅亨 08/03 20:13)

• 代子公司瑞儀光電(南京)有限公司公告辦理現金減資變更登記完成 (公告訊息 08/03 17:57)

• 瑞儀買回股份累積金額達公告標準 (公告訊息 08/03 17:56)

• 代子公司Profit Shine Investment Limited公告董事會決議通過盈餘匯回議案 (公告訊息 08/03 16:49)

• 代子公司Durff Co., Ltd.公告董事會決議通過盈餘匯回議案 (公告訊息 08/03 16:49)

• 瑞儀現金增資子公司RADIANT OPTO-ELECTRONICS (SINGAPORE) PTE. LTD. (公告訊息 07/30 20:02)

• 董事會決議買回瑞儀股份 (公告訊息 07/30 20:02)

• 瑞儀2026年第2季合併財務報告 (公告訊息 07/30 16:45)

• 瑞儀公司治理主管異動 (公告訊息 07/30 16:37)

• 瑞儀新任副總經理 (公告訊息 07/30 16:36)

• 2026年第2季財務報告董事會預計召開日期為2026年7月30日 (公告訊息 07/22 16:41)

• 瑞儀董事長訂定減資換發股票基準日及減資換股作業計畫等相關事宜 (公告訊息 07/21 17:05)

• 代子公司瑞儀光電(香港)有限公司公告辦理現金減資變更登記完成 (公告訊息 07/20 20:20)

• 瑞儀代理發言人異動 (公告訊息 07/20 16:37)

• 瑞儀辦理現金減資完成實收資本額變更登記 (公告訊息 07/17 16:33)

• 瑞儀訂定現金減資基準日 (公告訊息 06/30 16:34)

• 00929換股22進22出!刪除台積電、納入鴻海 電信三雄全數入列 (Anue鉅亨 06/27 10:44)

6176 瑞儀 公告

6176 瑞儀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發言日期2026/10/29發言時間17:54:09事發日期2026/10/29
發言人黃涼發言人職稱副總經理電話07-8216151
主旨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說 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2026/10/29
2.發行期間:自主管機關申報生效或核准通知送達之日起二年內,得視實際需求分次發行
;各次發行之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依相關法令規定及公司營運需要訂定
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認股權人以認股資格基準日前已到職之本公司及國內外控制或從屬公司之全職員工
及全職員工以外之其他類型員工為限。前述「控制或從屬公司」,係指符合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107年12月27日金管證發字第1070121068號函釋所定義之公司。
(二)實際授予認股權之對象及其認股權數量,應依公司營運發展及人才激勵需求,綜合
考量員工之年資、職級、績效目標達成率、整體貢獻、特殊功績、特殊專才及其他管理
需要等因素訂定分配標準,並提報董事會決議。
(三)其中,授予對象如具經理人身分者,其分配內容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審議通過
後,再提請董事會決議;非具經理人身分者,應提報審計委員會審議後,再提請董事會
決議。相關審核程序依附件規定辦理。
(四)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
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
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發行人依第五十六條第
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
份總數之百分之一;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單一員工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
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得不受前開比例之限制。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3,800,0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為1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3,800,000股。
7.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之收盤價。若當日收盤價格低於面額時,則
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8.認股權利期間:
(1)認股權憑證之權利期間為自發行日起五年,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質押、
贈予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認股權人自發行日起屆滿二年後,每次到期其可行使認股權比例如下: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
自發行日起屆滿二年               50%
自發行日起屆滿三年               25%
自發行日起屆滿四年               25%
(2)認股權人於本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就其尚
未符合行使條件或尚未行使之認股權憑證全部或一部予以收回並註銷:
 1.非具經理人身分者,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所定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之情事,
 致本公司依法終止勞動契約者。
 2.具經理人身分者,有違反委任契約、公司工作規則、誠信義務或其他重大過失,
 致本公司依法終止其委任關係者。
前述認股權憑證之收回及註銷,由董事長依本辦法辦理,必要時並提報董事會備查。
(3)認股權人可行使各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認股權比例,應符合認股權憑證授予時為認
股權人訂定之績效指標。其績效指標授權本公司董事長於認股權憑證授予時,與認股
權人分別訂定,並載於「員工認股權憑證授予暨受領同意書」中。績效指標之達成情
形,由本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與審計委員會考核並報董事會同意。認股權人依員工認
股權憑證授予暨受領同意書所訂績效指標之達成情形及行使比例行使各認股權憑證授
予期間認股權。
9.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10.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
如員工於認股權憑證之權利期間內有下列情事時,除本辦法第五條之規定外,依下列規
定處理之:
(一)離職(含自願離職,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失能而無法繼續任職之離職,及本公司依
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就其依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已具行使認股權憑證之員工,得自離職日起三個月內行使認股
權利,逾期未行使者,視為放棄既得認股權利;若遇本辦法所訂不得行使認股權利期間
,其行使期間自得行使之日起,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就其未具得行使認股權之認
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員工就本公司已授予認股權憑證所生之權利及義務,不因本公司核定其需轉任職於本公
司關係企業而受影響。
(二)退休:
就其依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已具行使認股權憑證之員工,得自退休日起三個月內行使認股
權利,逾期未行使者,視為放棄既得認股權利;若遇本辦法所訂不得行使認股權利期間
,其行使期間自得行使之日起,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就其未具得行使認股權之認
股憑證,於退休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三)留職停薪:
凡經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就其依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其已具行使權利之
認股權憑證,應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三個月內行使認股權,若遇本辦法所訂不得行使認
股權利期間,其行使期間自得行使之日起,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逾期未行使者,
凍結其認股權行使權利,並遞延至復職後恢復;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所規定之
認股權行使時程之計算應按留職停薪至復職期間,往後遞延,但仍以本認股權憑證存續
期間為限。
(四)死亡(含留職停薪期間死亡,及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
員工死亡時,就其依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其繼承人自員工死
亡證明登記之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利,逾期未行使者,視為放棄既得認股權利;
若遇本辦法所訂不得行使認股權利期間,其行使期間自得行使之日起,按無法行使之日
數順延之;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失效。
因繼承而得行使本認股權憑證之認股權者,應依民法繼承相關條文及股務處理作業相關
規定提供證明文件,始得申請行使其應繼承部份之認股權利,惟仍不得逾本認股權憑證
之存續期限。
(五)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11.其他認股條件:
認股權人放棄認股權或喪失認股資格者,其未行使之認股權憑證由本公司收回並予以註
銷,其註銷額度不再重新發行。
12.履約方式:
(一)以本公司發行新股交付,由本公司以無實體帳簿劃撥發行新股方式交付之。
(二)新股交付對象為在境外子公司員工者,則交付至境外子公司開立於保管機構之「員
工集合投資專戶」。該帳戶僅限於賣出該等員工因行使認購有價證券權利及因讓受與配
發取得之股票,不得從事其他證券買賣交易。
13.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次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
證券換發普通股份或因員工酬勞發行新股者外,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包
括私募、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或受讓他公司發行 
新股、股票分割及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
(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如係因股票面額變更致已發行普通股股份
增加,於新股換發基準日調整之,但有實際繳款作業者於股款繳足日調整之。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X新股發行股數)/
每股時價﹞/(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股票面額
變更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應扣除本公司買回未註銷或未轉讓庫藏股
   之股數。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3)與他公司合併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額為合併基準日前第四十五個營業日起連續三
   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4)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除權基準日、訂價基準日、股票合併及分割基準日或私募有
   價證券交付日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
   均數為準。
(5)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6)若調整後認股價格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7)倘非前述所列舉之股份變動情形時,由董事會決議調整與否。
(二)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者,應於除息基準日按下列公式調降認股價格(計算至新台幣
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降後認股價格=調降前認股價格×(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
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
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三)本次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於減資
基準日依下列公式計算其調整後認股價格(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拾五入)
,如係因股票面額變更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於新股換發基準日調整之。
(1)減資彌補虧損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
股數〕
(2)現金減資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1-每股退還現金金額占換發新股票前最後交易
日收盤價之比率)〕×(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3)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股票面額變
更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14.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及第二款所定暫停權利行使期間外,得依本辦法第
五條第二項第一款之時程行使認股權利,填具員工認股申請書,向本公司提出申請,
並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而逾期未繳款
者,視為放棄其認股權利。
(二)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於以下期間不得行使認股權:
(1)當年度股東會召開前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2)發行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前十五
   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
(3)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
(4)決定合併基準日之董事會召開後至合併基準日止之期間;或決定分割基準日之董事
   會召開後至分割基準日止之期間。
(5)其他依事實發生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三)本公司於確認收足股款後,指示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
司股東名簿,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交付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並自向認
股權人交付之日起上市買賣。
(四)本公司至少每季經董事會訂定發行新股增資基準日後,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辦
理資本額變更登記;惟如遇無償配股基準日或現金增資認股除權基準日時,得調整變
更登記時間。
(五)上述第一款及第三款有關認股權人若為境外子公司員工者,則由台灣地區代理人
或代表人代為執行之。
15.認股後之權利義務:
(一)依本辦法所交付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同。
(二)認股權人依本辦法所認購之股票及其交易所產生之稅賦,均按當時中華民國主管
機關所訂之相關稅務規定及受配認股權之海外子公司註冊地及員工所在國家之相關稅
務規定辦理。
(三)大陸籍員工持有本公司依本辦法所交付之股票者,其表決權之行使,除法令另有
規定外,不得有實質控制或影響公司經營管理之情事,並應由台灣地區代理人或代表
人出席為之。
(四)外籍員工持有本公司依本辦法所交付之股票者,其表決權之行使,除法令另有規
定外,應由台灣地區代理人或代表人出席為之。
16.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7.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8.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認股權人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及數量、認股權憑證行使、認股繳款、換發股票等事
宜之相關作業及各該作業時間,將載於本公司另與認股權人簽訂之「員工認股權憑證
授予暨受領同意書」。
(二)認股權人經授予認股權憑證後,應對認股權憑證相關內容及認股權人獲得之認購
數量遵守保密規定,除法令或主管機關要求外,不得洩露予第三人。
(三)本辦法應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二分之一同意,並報經主管
機關核准後生效,認股權憑證發行前如有修改時亦同。
(四)董事會通過本辦法後,為爭取發行時效,於向主管機關送件審核過程中,若因主
管機關要求須修訂本辦法時,授權董事長依要求先行修訂之,嗣後再提報最近期之董
事會追認。
(五)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