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834B 第一金金融債10+ / 公告內容
00834B 第一金金融債10+ 分配收益公告
| 一、公告日期 | 2026年10月1日 | ||
|---|---|---|---|
| 二、主旨 | 公告「第一金彭博美國10年期以上金融債券指數ETF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中華民國(下同)2026年9月30日收益分配評價結果。 | ||
| 三、公告事項 | (一)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之事由 | 依本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第十七條之規定,以評價日2026年9月30日本基金淨資產價值進行收益分配之評價結果,已達收益分配標準,故擬進行收益分配之發放。 | |
| (二)權利分派內容 | 現金收益公布日期:2026年10月19日 | ||
| (三)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起日期 | 2026年10月27日 | ||
| 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訖日期 | 2026年10月31日 | ||
| (四)收益分配基準日 | 2026年10月31日 | ||
| (五)除息交易日 | 2026年10月22日 | ||
| (六)收益分配發放日 | 2026年11月17日 | ||
| (七)分配收益標準(公開說明書記載分配收益內容) | 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始得分配(倘可分配收益未涉及資本利得,得以簽證會計師出具核閱報告後進行分配): 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受益權單位投資中華民國及中國大陸(不含港澳)以外之利息收入,扣除各子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可分配收益,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經理公司得依該等收入之情況,有權調整可分配收益金額。 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中華民國及中國大陸(不含港澳)以外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已實現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季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經理公司有權在上述條件範圍內調整可分配收益金額。 3.經理公司得依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每季分配之金額,故每季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次季之可分配收益。 | ||
| 四、其他應公告敘明事項 | (一)本年度收益分配總金額將依2026年10月23日本基金受益人名冊內登記之發行在外單位數計算之。(二)經理公司依2026年9月30日止之基金總發行在外總單位數及其他相關資料以保守原則估算本基金預計配發金額,估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預估配發金額為新臺幣0.415元。因本基金在初級市場之現金申購及現金買回交易,均會造成本基金總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數發生變動,故本基金實際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金額可能與本公告預估數值產生差異。(三)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實際配發金額,經理公司將於2026年10月19日公告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投信投顧公會網站及經理公司網站。(四)收益分配方式:現金股利訂於2026年11月17日逕行扣除匯費後匯入股票(交割)匯撥帳戶;無(交割)匯撥帳戶者,於扣除郵費後改寄支票至(最後開立集中保管帳戶)股票通訊地址。(五)收益分配給付金額不足支應跨行所需之匯費、或郵寄支票之郵費時,則改以開立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給付,敬請受益人依收益分配通知書之通知持身分證正本至保管銀行親領支票。(六)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三十七條及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時效之規定,受益人之收益分配請求權,自收益發放日起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因時效消滅之收益併入本基金。受益人於所定消滅時效完成前行使權利時,不得請求加計遲延利息。故自本次收益發放日起逾五年後未經受益人領取之收益分配金額,將於經理公司公告後併入本基金之資產。 | ||
| 五、特此公告 | |||
| *以上公告如有內容錯誤、事後變動或更新延誤,請逕向證券發行公司查詢,本網站不負任何責任。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