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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交價 | 昨收 | 漲跌價 | 漲跌幅 | 振幅 | 開盤 | 最高 | 最低 | 93.8 | 93.1 | +0.7 | +0.75% | 1.4% | 93.7 | 94.7 | 93.4 | 成交張數 | 成交金額 | 成交筆數 | 成交均張 | 成交均價 | PBR | PER | PEG | 407 | 3,823萬 | 440 | 0.9張/筆 | 93.98元 | 4.66 | 87.66 | -1.14 | 昨日張數 | 昨日金額 | 昨日筆數 | 昨日均張 | 昨日均價 | 昨漲跌價 (幅) | 463 | 4,330萬 | 911 | 0.5張/筆 | 93.58元 | -1.6 (-1.69%) | 連漲連跌: 首日上漲 ( +0.7元 / +0.75%) 財報評分: 最新57分 / 平均61分 上櫃指數: 245.36 (2.71 / +1.12%) | | | | 發言日期 | 2022/05/05 | 發言時間 | 18:39:00 | 事發日期 | 2022/05/05 | 發言人 | 汪立威 | 發言人職稱 | 營運處副總經理 | 電話 | (02)8913-1888#1998 | 主旨 | 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 說 明 |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1/05/05 2.預計發行價格:本次為無償發行。 3.預計發行總額(股):普通股400,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 發行總額共計新台幣4,000,000元。 4.既得條件: (一)本次的發行辦法有二種既得條件,其既得條件分述如下: 第一種: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即日起,於下述 各既得期間屆滿日仍在職,且達成本公司要求之績效考核 至少為「3」(含)以上,可分別達成既得條件之股份比 例如下,未達成既得條件者,本公司將依法無償收回其股 份並辦理註銷: 任職屆滿2年:50%。 任職屆滿3年:50%。 第二種:本公司高階主管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即日起 ,任職屆滿4年當日仍在職,且任二年度達成本公司要求 之績效考核為「5」,則達成既得條件之股份比例為100%, 未達成既得條件者,本公司將依法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 註銷。 (二)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遇有違反本公司之勞動 契約、工作規則或保密合約,或違反公司治理守則、誠信 經營守則、資訊安全規則或競業禁止等情形且違反情節重 大者,或向本公司以書面聲明自願放棄獲配之限制員工權 利新股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 利新股予以無償收回並辦理註銷。 5.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 員工就其獲配但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本公 司將依法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如遇繼承之情況,依本 公司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規定辦理。 6.其他發行條件:無。 7.員工之資格條件: 一、以本公司之全職員工為限,實際得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之員工及得獲配之數量,將參酌其職級、年資、工作績效 、過去及預期未來對公司整體之貢獻或未來發展潛力等因 素,由總經理擬定後並依據下列程序處理: (一)若為經理人或具員工身份之董事者,應先經本公司薪 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後,再提本公司董事會決議。 (二)屬第(一)款以外所述之員工,應先經本公司審計委 員會同意後,再提本公司董事會決議。 二、單一員工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加計其累計被給予本 公司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之員工認 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之合計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 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其累計被給予本公司依募發準 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 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但經各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單一員工取得員工認 股權憑證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得不受前開比例 之限制。 8.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專業人才、並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 力,以期共同創造更高之公司價值及股東利益。 9.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每股以新臺幣0元發行,以董事會召集通知前一日(民國一一一 年四月二十日)之本公司收盤價(每股 229 元)暫估總費用化 金額約為新台幣 85,188千元,依既得期間攤提,每年設算費用 化金額於民國一一一年至一一五年分別暫估為 9,465 千元、 28,396 千元、24,847 千元、15,381 千元及 7,099 千元。 10.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 以目前本公司已發行股數計算,本次預計發行股數佔公司已發行 股份總數比率約為 0.44%,暫估民國一一一年至一一五年費用化 後每年對每股盈餘稀釋分別為 0.10 元、0.31 元、0.28 元、 0.17 元及0.08 元。 11.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尚無重大影響 12.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一)既得期間員工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質押、轉讓 、贈與他人、設定,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二)本公司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 員工屬中華民國籍者,員工應於獲配後立即交付本公司指定 之信託機構以為信託保管,員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受 託人請求返還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 員工為其他國籍者,則以委任保管銀行方式保管之。 (三)獲配之限制新股於未達既得條件前不享有參與股利、股息及 資本公積之分配權暨現金增資認股權;如遇於本公司各項配 股、配息及認股基準日之停止過戶日前十五個營業日起,至 權利分派基準日止,此期間達成既得條件之員工,其解除限 制之股票仍未享有配股、配息及認股之權利。 (四)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投票權及其他有關股東權益事 項,皆由交付信託保管機構或保管銀行依約執行之。 1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交付信託保管期間應由本公司委託股票信託保 管機構進行,由本公司全權代理員工進行信託保管契約之商議、 簽署、修訂、展延、解除、終止,及信託保管財產(股份及現金) 之移轉、處分等,以及其他基於本辦法所為之行為。 14.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 之一同意,並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實行。嗣後如因主管機 關審核要求等因素而有修正之必要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 法,嗣後再提報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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