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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12 中信臺灣智慧50 / 公告內容

00912 中信臺灣智慧50 當日及昨日交易資料
成交價昨收漲跌價漲跌幅振幅開盤最高最低
36.2136.2+0.01+0.03%2.21%36.6636.6635.86
成交張數成交金額成交筆數成交均張成交均價淨值 (折溢價%)
5441,965萬4221.29張/筆36.1336.24 (-0.08%)
昨日張數昨日金額昨日筆數昨日均張昨日均價昨漲跌價 (幅)
134486萬295453張/筆36.36+0.21 (+0.58%)

連續漲跌: 連2漲  ( +0.22元 / +0.61%)

上市指數: 48353.49 (413.36 / +0.86%)

新聞及公告

00912 中信臺灣智慧50 分配收益公告

發行:(A00026) 中國信託證券投資信託(股)公司
00912 中信臺灣智慧50 分配收益公告
一、公告日期 2026年10月1日
二、主旨 公告中國信託臺灣智慧50ETF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2026年9月30日收益分配評價結果。
三、公告事項 (一)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之事由 依本基金信託契約規定,於評價日(2026年9月30日)依本基金淨資產價值進行收益分配之評價,評價結果已達收益分配標準,故本季擬進行收益分配之發放。
(二)權利分派內容 現金收益公布日期:2026年10月15日
(三)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起日期 2026年10月21日
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訖日期 2026年10月25日
(四)收益分配基準日 2026年10月25日
(五)除息交易日 2026年10月19日
(六)收益分配發放日 2026年11月13日
(七)分配收益標準(公開說明書記載分配收益內容) 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
(一)本基金投資組合之現金股利、利息收入、子基金收益分配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
(二)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三條第一項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信託契約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
2.若本基金成立日為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三十(含)前,則本基金成立日起滿六十個日曆日(含)後,經理公司應按收益評價日(即每年三月、六月、九月及十二月最後一個日曆日)之本基金淨資產價值及收入情況進行收益分配之評價;若本基金成立日為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三十日(不含)後,則本基金成立日起滿一百八十個日曆日(含)後,經理公司應按收益評價日(即每年三月、六月、九月及十二月最後一個日曆日)之本基金淨資產價值及收入情況進行收益分配之評價。經理公司得依本基金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每次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故每次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但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下一次之可分配收益。經理公司應依法令規定公告每受益權單位之配發金額、收益分配發放日、收益分配基準日、分配方式及其他收益分配相關事項,並於每收益評價日後四十五個營業日內分配收益予受益人。停止變更受益人名簿記載期間及分配基準日應由經理公司事先公告。(本基金成立於111年6月22日,故依信託契約規定本基金成立日起滿六十個日曆日(含)後,經理公司應按收益評價日進行收益分配之評價) 3.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複核報告書後,即得進行分配,惟若可分配收益來源涉及資本利得時,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始得分配。
四、其他應公告敘明事項 (一)經本季收益分配評價後,本基金已達收益分配標準,本季收益分配總金額將依2026年10月20日本基金受益人名冊內登記之發行在外單位數計算之。
(二)經理公司依2026年9月30日止之本基金之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數等相關數據,以保守原則估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預估配發金額為新臺幣1.800元。由於本基金每營業日初級市場之申購及買回交易,均會造成本基金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數產生變動,本基金實際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金額可能與本公告預估數值產生差異。
(三)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實際配發金額,經理公司將於2026年10月15日計算並公布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投信投顧公會網站及經理公司網站。
(四)收益分配地點:基金保管銀行。
(五)收益分配方式:現金股利訂於2026年11月13日由保管銀行逕行扣除匯費後匯入受益人股票(交割)匯撥帳戶或其指定之銀行帳戶。無銀行帳戶者,於扣除郵費及開票費後改以開立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給付,請受益人依收益分配通知書之通知至保管銀行親領支票。收益分配款項因故(如:收受者統編錯誤、帳戶凍結/結清、銀行整併/裁撤等原因)被退匯或金額不足以支付作業費用(如郵/匯費等)而未受領者,於退匯原因解除或待領金額累積達所需作業費用以上時,受益人可向本公司申請重新匯款,或由本公司依本公司作業流程重新匯款。
(六)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卅七條及信託契約時效之規定,受益人之收益分配請求權,自收益發放日起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因時效消滅之收益併入該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於所定消滅時效完成前行使權利時,不得請求加計遲延利息。故自本次收益發放日起逾五年後未經受益人領取之收益分配金額,將於經理公司公告後併入本基金之資產。
五、特此公告
*以上公告如有內容錯誤、事後變動或更新延誤,請逕向證券發行公司查詢,本網站不負任何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