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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28 第一金工業30 / 公告內容

00728 第一金工業30 當日及昨日交易資料
成交價昨收漲跌價漲跌幅振幅開盤最高最低
66.7566.7500%1.35%66.967.466.5
成交張數成交金額成交筆數成交均張成交均價淨值 (折溢價%)
1531,028萬592259股/筆66.9866.4 (+0.53%)
昨日張數昨日金額昨日筆數昨日均張昨日均價昨漲跌價 (幅)
5023,361萬1,658303張/筆66.9-2.75 (-3.96%)

連續漲跌: 首日平盤  ( 0元 / 0%)

上市指數: 47111.26 (141.39 / +0.3%)

新聞及公告

00728 第一金工業30 分配收益公告

發行:(5801)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00728 第一金工業30 分配收益公告
一、公告日期 2026年9月1日
二、主旨 公告「第一金臺灣工業菁英30ETF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本基金配息來源可能為收益平準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中華民國(下同)2026年8月份收益分配評價結果。
三、公告事項 (一)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之事由 依本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第十七條之規定,以收益分配決定做成日2026年8月31日淨資產價值進行收益分配之評價結果,已達收益分配標準,故擬進行收益分配之發放。
(二)權利分派內容 現金收益公布日期:2026年9月15日
(三)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起日期 2026年9月22日
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訖日期 2026年9月26日
(四)收益分配基準日 2026年9月26日
(五)除息交易日 2026年9月18日
(六)收益分配發放日 2026年10月15日
(七)分配收益標準(公開說明書記載分配收益內容) 本基金可分配收益應符合下列規定,並由經理公司依本條第2項規定進行收益分配。本基金可分配收益之分配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始得分配(倘可分配收益未涉及資本利得,得以簽證會計師出具核閱報告後進行分配):
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投資所得之現金股利及收益平準金,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可分配收益,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
2.若其他投資所得之利息收入加計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已實現資本損失後餘額為正數時,經理公司得於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決定併入可分配之收益金額;本基金於做成收益分配決定,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季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前述有關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台幣20元。
四、其他應公告敘明事項 (一)本次收益分配總金額將依2026年9月21日本基金受益人名冊內登記之發行在外單位數計算之。
(二)經理公司依2026年8月31日止之基金總發行在外總單位數及其他相關資料以保守原則估算本基金預計配發金額,估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預估配發金額為新臺幣0.77元。因本基金在初級市場之現金申購及現金買回交易,均會造成本基金總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數發生變動,故本基金實際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金額可能與本公告預估數值產生差異。
(三)為因應投資人可能之大量申購需求,及維護既有投資人權益,當客戶申購總組數超過可分配之組數時,即啟動公平配售機制,客戶於開放申購當日早上9:00前透過參與券商預約,由參與券商彙整後,將預約申購名單以電子郵件方式寄送本公司負責窗口,依電子郵件寄達時間先後順序排序,第一順位券商彙總表第一順位客戶可取得第一組額度,第二順位客戶依序再取得第二組額度,第一順位券商彙總客戶申購滿足後,再由第二順位券商彙總表第一順位客戶再取得額度,依此類推,至額度分配完畢為止。本公司窗口將各家券商分配結果通知該參與券商,不另行在官網公告。每位客戶單日僅能取得一組額度,且客戶不得透過多家券商以同一戶名(或ID)帳戶申請。如客戶放棄額度,本公司有權將額度讓與流動量提供者或候補名單客戶申購。當啟動公平配售機制的原因消失,或可供給申購的組數為零時,即結束公平配售機制。配售作業結束前,應將配售作業結束訊息在本公司官網、公開資訊觀測站、以及投信投顧公會網站進行公告。
(四)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實際配發金額,經理公司將於2026年9月15日公告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投信投顧公會網站及經理公司網站。
(五)收益分配方式:現金股利訂於2026年10月15日逕行扣除匯費後匯入股票(交割)匯撥帳戶;無(交割)匯撥帳戶者,於扣除郵費後改寄支票至(最後開立集中保管帳戶)股票通訊地址。
(六)收益分配給付金額不足支應跨行所需之匯費、或郵寄支票之郵費時,則改以開立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給付,敬請受益人依收益分配通知書之通知持身分證正本至保管銀行親領支票。
(七)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三十七條及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時效之規定,受益人之收益分配請求權,自收益發放日起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因時效消滅之收益併入本基金。受益人於所定消滅時效完成前行使權利時,不得請求加計遲延利息。故自本次收益發放日起逾五年後未經受益人領取之收益分配金額,將於經理公司公告後併入本基金之資產。
五、特此公告
*以上公告如有內容錯誤、事後變動或更新延誤,請逕向證券發行公司查詢,本網站不負任何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