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公告日期 |
2026年7月14日 |
| 二、主旨 |
公告中國信託多元收益債券ETF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中國信託10年期以上優先順位金融債券ETF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本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收益平準金)(以下簡稱本基金)2026年6月30日評價每受益權單位實際配發金額。 |
| 三、公告事項 |
(一)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之事由 |
依本基金信託契約規定,於評價日(2026年6月30日)依本基金淨資產價值進行收益分配之評價,評價結果已達收益分配標準,每受益權單位實際配發金額為新臺幣0.145元。 |
| (二)權利分派內容 |
按基準日受益人名簿記載之受益人及其持有受益權 |
| 單位比例每壹仟個受益權單位分配現金收益新台幣 145.00000000元整 |
| *為外幣計價受益憑證而分配收益為新台幣者,每1個受益權單位折合約為0.0元整 |
| (三)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起日期 |
2026年7月18日 |
| 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訖日期 |
2026年7月22日 |
| (四)收益分配基準日 |
2026年7月22日 |
| (五)除息交易日 |
2026年7月16日 |
| (六)收益分配發放日 |
2026年8月11日 |
| (七)分配收益標準(公開說明書記載分配收益內容) |
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本基金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投資中華民國境外(不含中國大陸、含港澳)所得之利息收入及收益平準金等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費用。前述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三條第一項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信託契約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上述可分配收益,由經理公司依下列二規定之時間,進行收益分配之評價。
2.本基金成立日起滿九十個日曆日(含)後,經理公司應按收益評價日(即每月最後一個日曆日)之本基金淨資產價值及收入情況進行收益分配之評價,據以作為收益分配期前公告之依據,經理公司得依本基金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每次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故每次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但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下一次之可分配收益。經理公司應依法令規定公告每受益權單位之配發金額、收益分配發放日、收益分配基準日、分配方式及其他收益分配相關事項,並於每收益評價日結束後四十五個營業日內(含)分配收益予受益人。停止變更受益人名簿記載期間及收益分配之分配基準日,由經理公司於期前公告之。
3.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複核報告書後,即得進行分配,惟若可分配收益來源涉及資本利得時,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始得分配。 |
| (八)預估收益分配組成占比資訊 |
預估收益分配組成占比 |
註:計算公式為:【預估各組成項目分配之收益】/【預估收益分配金額】,收益分配明細請詳「(九)收益分配明細資料」
(1)股利所得占比 0.00 %
(2)利息所得占比 100.00 %
(3)收益平準金占比 0.00 %
(4)已實現資本利得 (不含賣出選擇權權利金)占比: 0.00 %
(5)其他所得占比 0.00 % |
| 警語 |
上述預估股息占比為預估資訊,謹提醒投資人仍應以實際收益分配通知書所載所得類別及分配金額為準。基金配息率不代表基金報酬率,且過去配息率不代表未來配息率;基金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上下波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投資人之基金配息如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含營利所得及利息所得)應併入綜合所得稅進行申報。另,倘同一申報戶全年取得海外地區(包含港澳地區)來源所得合計數達新臺幣100萬元,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 |
| (九)收益分配明細資料 |
檔案下載 |
| 四、其他應公告敘明事項 |
(一)收益分配地點:基金保管銀行。
(二)收益分配方式:現金股利訂於2026年8月11日由保管銀行逕行扣除匯費後匯入受益人股票(交割)匯撥帳戶或其指定之銀行帳戶。無銀行帳戶者,於扣除郵費及開票費後改以開立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給付,請受益人依收益分配通知書之通知至保管銀行親領支票。收益分配款項因故(如:收受者統編錯誤、帳戶凍結/結清、銀行整併/裁撤等原因)被退匯或金額不足以支付作業費用(如郵/匯費等)而未受領者,於退匯原因解除或待領金額累積達所需作業費用以上時,受益人可向本公司申請重新匯款,或由本公司依本公司作業流程重新匯款。
(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卅七條及信託契約時效之規定,受益人之收益分配請求權,自收益發放日起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因時效消滅之收益併入該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於所定消滅時效完成前行使權利時,不得請求加計遲延利息。故自本次收益發放日起逾五年後未經受益人領取之收益分配金額,將於經理公司公告後併入本基金之資產。 |
| 五、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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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公告如有內容錯誤、事後變動或更新延誤,請逕向證券發行公司查詢,本網站不負任何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