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70 鑫品生醫 公告本公司臺灣高等法院2025年度金上字第40號返還投資款事件之民事訴訟判決。(對應2025年8月7日公告)| 發言日期 | 2026/07/07 | 發言時間 | 17:26:49 | 事發日期 | 2026/07/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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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言人 | 歐明昌 | 發言人職稱 | 總經理 | 電話 | 02-2697-1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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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旨 | 公告本公司臺灣高等法院2025年度金上字第40號返還投資款事件之民事訴訟判決。(對應2025年8月7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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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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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上訴人:徐洵平 被上訴人:鑫品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開曼鑫品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潘俊佑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高等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2025年度金上字第40號 4.事實發生日:2026/07/07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原告三人於民國112年1月間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起訴請求本公司、開曼鑫品 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開曼鑫品公司」)與潘俊佑應連帶給付或賠 償其等投資款各美金10萬5仟元、美金21萬元、美金31萬5仟元。本公司及 開曼鑫品公司均認為原告徐洵平等三人主張無理由,故於訴訟中提出答辯, 並請求法院駁回原告徐洵平等三人之訴。 本案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2025年1月20日公告112年度金字第3號民事判決: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劉學濂負擔六分之一, 由原告洪如玲負擔三分之 一,由原告徐洵平負擔二分之一。」,即臺灣士林 地方法院認為原告劉學濂、洪如玲與徐洵平等三人主張均無理由,故駁回原 告之訴。其中原告劉學濂及洪如玲未續行上訴程序,故該二人部分之判決於 地方法院已告確定;而徐洵平則提起二審上訴,聲明原判決關於駁回其請求 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美金31萬5仟元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均應廢棄。 本公司及開曼鑫品公司均認為上訴人徐洵平之上訴主張無理由,故於訴訟中 提出答辯,並請求臺灣高等法院駁回徐洵平之上訴。
6.處理過程:臺灣高等法院於2026年7月7日作成二審判決,經本公司於同日 親自到庭聆聽判決內容為:上訴駁回。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徐洵平 負擔。即臺灣高等法院認為上訴人徐洵平上訴聲明均無理由,故 駁回其上訴。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上開訴訟事件對本公司之財務、業務狀況 並無重大影響,相關營運活動均正常進行。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案臺灣高等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人徐洵平二審上訴, 本公司將持續委請律師注意後續案件進度,以維護公司及全體股東之權益。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