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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0 鑫品生醫 / 公告內容

4170 鑫品生醫

日期: 10/12
4170 鑫品生醫 當日及昨日交易資料
成交價昨收漲跌價漲跌幅振幅開盤最高最低
12.5512.5500%3.59%12.5512.5512.1
成交張數成交金額成交筆數成交均張成交均價PBRPERPEG
07461股/筆12.331.08N/AN/A
昨日張數昨日金額昨日筆數昨日均張昨日均價昨漲跌價 (幅)
67.54萬61張/筆12.550 (0%)

連續漲跌: 連2平盤  ( 0元 / 0%)

財報評分: 最新72分 / 平均49分

新聞及公告

4170 鑫品生醫 公告

4170 鑫品生醫 公告本公司臺灣高等法院2025年度金上字第40號返還投資款事件之民事訴訟判決。(對應2025年8月7日公告)
發言日期2026/07/07發言時間17:26:49事發日期2026/07/07
發言人歐明昌發言人職稱總經理電話02-2697-1100
主旨公告本公司臺灣高等法院2025年度金上字第40號返還投資款事件之民事訴訟判決。(對應2025年8月7日公告)
說 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上訴人:徐洵平
被上訴人:鑫品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開曼鑫品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潘俊佑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高等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2025年度金上字第40號
4.事實發生日:2026/07/07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原告三人於民國112年1月間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起訴請求本公司、開曼鑫品
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開曼鑫品公司」)與潘俊佑應連帶給付或賠
償其等投資款各美金10萬5仟元、美金21萬元、美金31萬5仟元。本公司及
開曼鑫品公司均認為原告徐洵平等三人主張無理由,故於訴訟中提出答辯,
並請求法院駁回原告徐洵平等三人之訴。
本案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2025年1月20日公告112年度金字第3號民事判決: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劉學濂負擔六分之一,
由原告洪如玲負擔三分之 一,由原告徐洵平負擔二分之一。」,即臺灣士林
地方法院認為原告劉學濂、洪如玲與徐洵平等三人主張均無理由,故駁回原
告之訴。其中原告劉學濂及洪如玲未續行上訴程序,故該二人部分之判決於
地方法院已告確定;而徐洵平則提起二審上訴,聲明原判決關於駁回其請求
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美金31萬5仟元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均應廢棄。
本公司及開曼鑫品公司均認為上訴人徐洵平之上訴主張無理由,故於訴訟中
提出答辯,並請求臺灣高等法院駁回徐洵平之上訴。

6.處理過程:臺灣高等法院於2026年7月7日作成二審判決,經本公司於同日
          親自到庭聆聽判決內容為:上訴駁回。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徐洵平
          負擔。即臺灣高等法院認為上訴人徐洵平上訴聲明均無理由,故
          駁回其上訴。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上開訴訟事件對本公司之財務、業務狀況
 並無重大影響,相關營運活動均正常進行。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案臺灣高等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人徐洵平二審上訴,
 本公司將持續委請律師注意後續案件進度,以維護公司及全體股東之權益。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