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公告日期 |
2026年6月12日 |
| 二、主旨 |
公告本公司經理之「群益0-1年期美國政府債券ETF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下稱本基金) 2026年5月31日之收益實際配發金額。 |
| 三、公告事項 |
(一)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之事由 |
依本基金信託契約收益分配條款規定,以收益評價日(或作成收益分配決定日)2026年5月31日,依本基金淨資產價值進行收益分配之評價,評價結果已達收益分配標準,每受益權單位實際配發金額為新臺幣0.611元。 |
| (二)權利分派內容 |
按基準日受益人名簿記載之受益人及其持有受益權 |
| 單位比例每壹仟個受益權單位分配現金收益新台幣 611.00000000元整 |
| *為外幣計價受益憑證而分配收益為新台幣者,每1個受益權單位折合約為0.0元整 |
| (三)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起日期 |
2026年6月18日 |
| 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訖日期 |
2026年6月22日 |
| (四)收益分配基準日 |
2026年6月22日 |
| (五)除息交易日 |
2026年6月16日 |
| (六)收益分配發放日 |
2026年7月13日 |
| (七)分配收益標準(公開說明書記載分配收益內容) |
本基金可分配收益,應符合下列規定,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收益分配核閱報告後,始得分配:
(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受益權單位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外(除大陸地區外)所得之利息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經理公司得依該等收入之情況,決定分配之收益金額。
(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外(除大陸地區外)所得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季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經理公司有權在上述條件範圍內調整可分配收益金額。
(3)經理公司得依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當次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故每次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下次之可分配收益。 |
| (八)預估收益分配組成占比資訊 |
預估收益分配組成占比 |
註:計算公式為:【預估各組成項目分配之收益】/【預估收益分配金額】,收益分配明細請詳「(九)收益分配明細資料」
(1)股利所得占比 0.00 %
(2)利息所得占比 100.00 %
(3)收益平準金占比 0.00 %
(4)已實現資本利得占比 0.00 %
(5)其他所得占比 0.00 % |
| 警語 |
經理公司所公告之預估收益分配組成占比資訊僅供參考,不代表ETF未來配發時之實際收益分配組成占比,請受益人審酌參考,俾利作出最合適的投資決定。 |
| (九)收益分配明細資料 |
檔案下載 |
| 四、其他應公告敘明事項 |
一、收益分配地點: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託部(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77號4樓)二、收益分配方式:現金股利訂於2026年7月13日逕行扣除匯費後匯入股票(交割)匯撥帳戶;無(交割)匯撥帳戶,請向經理公司辦理收益分配入帳帳號之申請。
三、每次收益分配入帳帳號將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提供之帳號為主,受益人得向經理公司申請辦理收益分配入帳帳號之變更。
四、參與配息最後申購日(初級市場)為2026年6月15日,最後買進日(次級市場)為2026年6月15日,投資人因應不同的參與方式,最晚於該日買進或持有者,才能參與配息。
五、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三十七條及信託契約時效之規定,受益人之收益分配請求權,自收益發放日起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因時效消滅之收益併入該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於所定消滅時效完成前行使權利時,不得請求加計遲延利息。故自本次收益發放日起逾五年後未經受益人領取之收益分配金額,將於經理公司公告後併入本基金之資產。 |
| 五、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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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公告如有內容錯誤、事後變動或更新延誤,請逕向證券發行公司查詢,本網站不負任何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