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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5 中福 / 公告內容

1435 中福

日期: 11/03
1435 中福 當日及昨日交易資料
成交價昨收漲跌價漲跌幅振幅開盤最高最低
21.2520.05+1.2+5.99%3.24%20.621.2520.6
成交張數成交金額成交筆數成交均張成交均價PBRPERPEG
36.49萬23135股/筆20.813.23N/AN/A
昨日張數昨日金額昨日筆數昨日均張昨日均價昨漲跌價 (幅)
612.54萬23266張/筆20.52-1 (-4.75%)

連續漲跌: 連2跌→漲  ( +1.2元 / +5.99%)

財報評分: 最新40分 / 平均45分

上市指數: 43307.54 (-1612.6 / -3.59%)

新聞及公告

• 中福接獲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2025年度商暫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公告訊息 11/03 18:20)

• 快訊/史上第7慘!台股單日崩1613點 台積電跌35元收2295 (ETtoday新聞雲 11/03 13:36)

• 中福接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寄送力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民事撤回訴訟狀 (公告訊息 10/12 19:23)

• 中福董事會決議展延委託專業公司以公開標售方式處分位於桃園市中壢區中壢廠全部土地之契約 (公告訊息 09/23 17:24)

• 中福受邀參加台中銀證券舉辦之線上法人說明會 (公告訊息 08/17 17:34)

• 中福董事會通過2026年第二季財務報告 (公告訊息 08/14 14:09)

• 中福2026年第2季財務報告董事會召開日期 (公告訊息 08/06 22:40)

• (經遠見科技公司來訊請求補充更正1150723重大訊息)公告中福接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寄送力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民事變更訴之聲明狀繕本及民事起訴狀繕本 (公告訊息 07/28 16:12)

• 台股收跌20點 台積電持平至2350 (ETtoday新聞雲 07/27 13:35)

• 快訊/台股收盤大跌1195.97點 台積電跌55元至2350 (ETtoday新聞雲 07/24 13:34)

• 中福接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寄送力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民事變更訴之聲明狀繕本及民事起訴狀繕本 (公告訊息 07/23 19:53)

• 快訊/台積電拉尾盤收漲5元 台股逆轉跌勢收漲25點 (ETtoday新聞雲 07/23 13:38)

• 台股史上最大狂飆!收漲1783點 台積電暴力反彈90元收2410 (ETtoday新聞雲 07/21 13:36)

• 中福因配合會計師事務所業務內部調整變更會計師 (公告訊息 07/06 13:39)

• 台股翻黑收跌224點 台積電漲15元至2460 (ETtoday新聞雲 07/06 13:35)

• 快訊/台股急拉翻紅收漲36.46點 台積電跌20元至2445 (ETtoday新聞雲 07/03 13:38)

• 5檔「抓去關」新名單 載版股景碩明起處置到7/16 (ETtoday新聞雲 07/02 18:04)

• 台股6檔「抓去關」新名單 軍工股宇隆6天慘跌122.5元列處置 (ETtoday新聞雲 06/29 18:10)

• 因中福有價證券於集中交易市場達公布注意交易資訊標準,故公布相關財務、業務等重大訊息,以利投資人區別瞭解。 (公告訊息 06/26 15:02)

• 快訊/台股收跌1683.5點、刷史上第三大跌點 台積電跌50元至2340 (ETtoday新聞雲 06/26 13:38)

1435 中福 公告

1435 中福 公告本公司接獲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2025年度商暫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發言日期2026/11/03發言時間18:20:24事發日期2026/11/03
發言人陳建發言人職稱董事長電話(02)82422881
主旨公告本公司接獲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2025年度商暫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說 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聲請人:中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福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黃立中)
        杰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黃立中)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
(1)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2025年度商暫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2)最高法院2025年度台抗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度商暫字第30號民事裁定
(4)113年12月25日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度商暫字第31號
     民事裁定
(5)113年12月31日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度商暫字第31號
     民事裁定
(6)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智執字第1號執行命令
4.事實發生日:2026/11/03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本公司前董事長黃立中在執行董事長職務期間,涉嫌以非常規
     交易方式處分本公司原控股 99.99%之重要子公司福興投資
     (股)公司股份予黃立中所控之中福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即
     福興股權交易案,致黃立中及所控公司得行使福興投資(股)公
     司所有高達10.32%(現為 11.3%)之中福股份之選舉權,此
     部分中福持股本屬庫藏股而不得行使選舉權), 因涉損害本公
     司與股東權益鉅大,故本公司前於112年6月30日向商業法
     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中福整合行銷(股)公司、黃立中、林俊
     廷、黃清晏、胡立三、金志雄、胡冠屹、郭為中、廖桂珍、許 
     美瑩等人連帶返還福興投資(股)公司股份/損害賠償在案。
(2)尤為避免中福整合行銷(股)公司及黃立中在上開訴訟程序進
     行時,恣意處分福興投資(股)公司股份予第三人,致損及本公
     司原來所有福興投資(股)公司之財產權,故向商業法院聲請假
     處分保全程序。嗣經商業法院調查,於112年8月8日裁准禁
     止中福整合行銷(股)公司就福興投資(股)公司2,536萬1,397股
     股票為買賣、移轉、設定質權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之假處分民
     事裁定,後續本公司並向士林地方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士林地
     方法院以執行命令明文禁止中福整合行銷(股)公司就其持有
     之福興投資(股)公司 2,536 萬 1,397 股股票為買賣、移轉、設
     定質權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藉以保全本公司針對福興股權交
     易案之重要財產。
(3)後,本公司於113年12月20日收到黃立中以福興投資(股)公
     司名義提出所謂「公司內部人預定轉讓持股申報書【特定人、
     贈與或信託】」,顯示黃立中預將福興投資(股)公司現所持有高
     達11.3%中福持股,轉讓至黃立中所控杰亨實業(股)公司受託
     信託財產專戶,藉此規避商業法院前開民事假處分裁定,乃屬
     脫法行為而無效,且福興投資(股)公司欲讓與重大資產予同屬
     黃立中所控之杰亨實業(股)公司,乃屬具有重大衝突之關係人
     交易,本公司董事長陳建係福興投資(股)公司之現任董事,全
     然不知,顯見並未踐行公司法相關法規,亦屬無效。就此,本
     公司對於福興投資(股)公司將最主要之中福持股全部轉讓事,
     認屬違反商業法院原民事假處分裁定之脫法行為,且由黃立中
     個人決定,全未經福興投資(股)公司董事會及股東會決議,明
     顯有違公司法有關利益迴避及主要財產讓與之規定而均屬無
     效,故向商業法院提出聲請,不准福興投資(股)公司、杰亨實
     業(股)公司及黃立中,將福興投資(股)公司所有之中福持股讓
     與以免脫產之定暫時狀態處分及緊急處置。
(4)本公司前於113年12月25日接獲商業法院113年度商暫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禁止福興投資(股)公司、杰亨實業(股)公司、
     杰亨實業(股)公司受託信託財產專戶及黃立中就杰亨實業(股)
     公司受託信託財產專戶之中福公司1,580萬1,000股股票,為
     買賣、移轉、設定信託、設定質權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之緊急
     處置,並向士林地方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續接獲士林地方法院
     執行命令,禁止福興投資(股)公司、杰亨實業(股)公司、杰亨實
     業(股)公司受託信託財產專戶及黃立中就杰亨實業(股)公司受
     託信託財產專戶之中福公司1,580萬1,000股股票,為買賣、
     移轉、設定信託、設定質權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
(5)又為保障本公司暨股東權益,本公司前向商業法院聲請延長緊
     急處置,續於113年12月31日接獲商業法院113年度商暫字
     第31 號民事裁定,裁定主文:「本院民國113年12月25日
     113 年度商暫字第31號裁定之有效期間延長三日。」,並隨即
     向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陳報此延長緊急處置裁定。
(6)其後,本公司於2025年1月6日接獲商業法院113年度商暫字
     第30號定暫時狀態處分民事裁定准予:
     1.禁止福興投資(股)公司於福興投資(股)公司依公司法第 185
     條規定經股東會決議同意前,就杰亨實業(股)公司受託信託財
     產專戶內之中福國際(股)公司1,580萬1,000股股票,為買賣、
     移轉、設定信託、行使信託、設定質權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之
     定暫時狀態處分民事裁定。
     2.禁止黃立中就杰亨實業(股)公司受託信託財產專戶內之中
     福國際(股)公司1,580萬1,000股股票,為買賣、移轉、設定信
     託、行使信託、設定質權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
     3.禁止杰亨實業(股)公司就杰亨實業(股)公司受託信託財產專
     戶內之中福國際(股)公司 1,580 萬 1,000 股股票,為買賣、移
     轉、行使信託、設定質權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
(7)嗣經杰亨實業(股)公司、福興投資(股)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黃立
     中對上開商業法院113年度商暫字第30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
     後,最高法院2025年度台抗字第256號民事裁定發回商業法院
     更為裁定。再經商業法院2025年度商暫更一字第1號定暫時狀
     態處分民事裁定:
     1.禁止杰亨實業(股)公司就杰亨實業(股)公司受託信託財產專
     戶內之中福國際(股)公司 1,580 萬 1,000 股股票,為買賣、移
     轉、設定質權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
     2.禁止黃立中就杰亨實業(股)公司受託信託財產專戶內之中
     福國際(股)公司1,580萬1,000股股票,為買賣、移轉、設定質
     權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
     3.其餘聲請駁回。
6.處理過程:
(1)商業法院前認為中福公司1,580 萬 1,000 股股票原為福興投資
     (股)公司所持有,現已經福興投資(股)公司以信託為由移轉至杰
     亨實業(股)公司受託信託財產專戶,堪認中福公司 1,580 萬
     1,000 股股票非無可能再度移轉予第三人或遭其他處分,足見本
     件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作出裁定前,確有發生危害之急迫危險,
     有為緊急處置之必要,故商業法院113年度商暫字第31號民事
     裁定裁定主文:「禁止福興投資(股)公司、杰亨實業(股)公司、
     杰亨實業(股)公司受託信託財產專戶及黃立中就杰亨實業(股)
     公司受託信託財產專戶之中福公司1,580 萬 1,000 股股票,為
     買賣、移轉、設定信託、設定質權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又,
     商業法院於113年12月31日續以113年度商暫字第31號民
     事裁定延長緊急處置,本公司旋向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予
     以陳報。
(2)又商業法院前於 113 年度商暫字第 30 號民事裁定認為福興公
     司與黃立中所簽定系爭信託契約,係將中福公司1,580萬1,000
     股股票用於清償不確定數額之中整公司之債務,且將因系爭信
     託契約之存續而支付無法估算之報酬予杰亨公司,並於信託關
     係消滅後將交由黃立中,顯然對於福興公司甚為不利。再者,
     福興公司及黃立中迄今未能說明福興公司何以應以系爭股票為
     母公司中整公司清償債務。且經商業法院檢視福興公司112年
     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及113年度第3季自結財務報
     告,福興公司負債總額分別僅有294萬2,885元及296萬6,505
     元,債權人亦非中整公司,難認福興公司有以中福公司1,580萬
     1,000 股股票清償中整公司之義務或必要,自無從認福興公司將
     中福公司1,580 萬 1,000 股股票信託予杰亨公司用於清償中整
     公司債務,係有利於福興公司,堪認系爭信託契約與自益信託
     之本旨,尚有不符。從而,中福公司1,580萬1,000股股票為福
     興公司主要部分之營業及財產,卻未經公司法第185條股東會
     決議同意,即將中福公司1,580 萬 1,000 股股票信託予由黃立
     中擔任董事長之杰亨公司並完成移轉,係違反公司法第185條
     而具有無效原因等事實,已為相當之釋明,繼而准予本公司對
     福興投資(股)公司、黃立中及杰亨實業(股)公司之定暫時狀態處
     分之請求。
(3)固然福興投資(股)公司、黃立中及杰亨實業(股)公司前對於商業
     法院113 年度商暫字第 30 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經最高法院
     2025 年度台抗字第 256 號民事裁定發回商業法院更為裁定後,
     本次商業法院2025年度商暫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亦認為中福
     公司1,580萬1,000股股票為福興公司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且福興公司並無以中福股票清償信託契約第二條所稱債務或將
     剩餘信託財產交付黃立中之義務或必要,堪認系爭信託契約與
     自益信託之本旨不符,且本公司就系爭信託契約違反公司法第 
     185條而具有無效原因等事實,已為相當釋明。又黃立中於系
     爭信託契約簽訂及中福公司1,580萬1,000股股票移轉時,同
     時擔任中整公司、福興公司及杰亨公司董事長,將福興公司主
     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信託予杰亨公司,用以清償系爭信託契約
     第二條所稱債務,並由黃立中擔任系爭信託專戶之被授權人,
     得代理杰亨公司委託買賣、辦理交割、借貸或其他往來事宜,
     故商業法院認為本公司主張杰亨公司及黃立中應將系爭股票返
     還予福興公司,已有相當釋明。又商業法院在利益衡量上,認
     為如於本案訴訟判決確定前,中福公司1,580萬1,000股股票
     遭杰亨公司或黃立中用以清償系爭信託契約第二條所稱債務或
     為其他處分,對於福興公司將造成重大損害,亦可能影響中福
     公司股權結構及相關投資人利益,故准許本件聲請,禁止杰亨
     公司及黃立中就信託專戶內之中福股票,為買賣、移轉、設定
     質權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但就設定信託、行使信託則認為語
     意不明確、有可能衍生股東權爭議,故駁回此部分聲請。另關
     於聲請對福興公司為定暫處分部分,商業法院另認為中福股票
     已在系爭信託專戶內,故福興公司並無得不經杰亨公司、黃立
     中而直接處分系爭信託專戶內中福股票之可能性,故駁回此聲
     請。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本公司將依商業法院之定暫時狀態處分民事裁定提存擔保金,迨本公
司訴請黃立中及杰亨實業(股)公司等返還股票/損害賠償之本案訴訟
確定後依法取回擔保金。目前就本公司財務、業務並無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公司已依公司法及民法相關規定訴請黃立中及杰亨實業(股)公司
等返還股票/損害賠償之本案訴訟(2025年度商訴字第16號事件),目
前由商業法院審理中,以維護股東權益。另擬就商業法院本次定暫時
狀態處分裁定駁回對福興公司聲請以及禁止信託行為部分,提起抗告。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對於黃立中利用福興投資(股)公司、杰亨實業(股)公司、杰亨實業(股)
公司受託信託財產專戶所進行之前述假藉信託轉讓中福持股之脫法行為,
已由商業法院以定暫時狀態處分民事裁定禁止,如有第三人涉及或協助
違法行為,本公司當另行提起刑事及民事連帶賠償之追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