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27 德信 代子公司德信冠群創業投資(股)公司因前董事長林○○ 及吳○○,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提起上訴後,本案今獲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發言日期 | 2026/08/31 | 發言時間 | 17:04:40 | 事發日期 | 2026/08/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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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言人 | 張茜茜 | 發言人職稱 | 資深經理 | 電話 | (02)239399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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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旨 | 代子公司德信冠群創業投資(股)公司因前董事長林○○ 及吳○○,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提起上訴後,本案今獲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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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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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德信冠群創業投資(股)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高等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2025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1號 4.事實發生日:2026/08/31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德信冠群創業投資(股)公司因前董事長林○○及吳○○, 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重訴字第30號,中華民 國113年9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 第8348、19113號),提起上訴後,本案今收到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文。 6.處理過程:1.原判決關於林○○、吳○○之刑之部分均撤銷。 2.上開撤銷部分,林○○處有期徒刑肆年壹月。吳○○處有期徒刑貳年(共犯同犯證 券交易法第一七一條第二項、第一項第二款之使公司為不利益交易罪部分)、肆月 (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部分),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吳○○上開所處之刑,均緩刑肆年。並應於本判決關於其部分確定後貳年內, 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拾萬元。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