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40 華軒 公告本公司召開重大訊息記者會新聞稿內容| 發言日期 | 2026/08/11 | 發言時間 | 19:44:06 | 事發日期 | 2026/08/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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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言人 | 陳朝泉 | 發言人職稱 | 總經理 | 電話 | (02)2313-12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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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旨 | 公告本公司召開重大訊息記者會新聞稿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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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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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實發生日:2026/08/11 2.公司名稱:華軒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本公司於2026/08/11下午16點30分採視訊方式於財團法人中華民國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召開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新聞稿內容如下: 主旨1:華軒地產擬向關係人取得土地相關事宜 一、本公司預計交易對象、交易標的及交易金額說明如下: 交易對象 交易標的 交易金額 ------------ --------------- ------------------------ 立軒開發建設 新北市林口區力 新台幣100,000,000元為上限 股份有限公司 行段712~716地號 (下稱「立軒 之部分土地持分 開發建設」) 註1:力行段712、713、714、715、716共5筆地號,預計合併為 712地號後分割取得。 註2:本公司預計取得之土地單位數量:土地約165平方公尺 (折合約50坪)。 二、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下稱「處理準則」 )第十五條規定,與關係人交易達公司總資產10%以上,應將該條第一 項所列各款資料,提交股東會同意後,始得簽訂交易契約及支付款項, 其內容如下: (一)取得或處分資產之目的、必要性及預計效益: 1.目的:主要係為健全公司長遠發展及未來新事業營運開發所需,提升 工作效率及追求公司獲利增長,進而提升股東權益,擬購置土地興建營 運總部。 2.必 要 性:本公司為滿足長遠營運規模擴展所需,及提升工作效率與 市場競爭力。 3.預計效益:節省租金支出及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獲利。 (二)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 本次交易對象為關係人,主要係考量自建之地點及可節省土地找尋、洽 談及興建之時間,以利提早佈局未來營運計畫。 (三)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依處理準則第十六條及第十七 條規定評估預定交易條件合理性之相關資料: 關係人交易價格加計必要資金利息設算總價為新台幣100,390,330元。本公 司預計以新台幣100,000,000元向關係人購置土地,設算價格高於預計交易 價格約0.39%,交易價格尚屬合理。 (四)關係人原取得日期及價格、交易對象及其與公司和關係人之關係: 立軒開發建設於2026年7月向自然人吳君、李君、林君、曾君等10位非 關係人取得土地約565.63坪,金額約新台幣11.26億元,本公司擬向立軒開 發建設取得部分土地持份,約165平方公尺(折合約50坪)。 (五)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複核意見書: 新北市林口區力行段712、713、714、715、716地號土地之專業估價報告, 經華淵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不動產估價師陳聯興出具報告,土地每坪 2,050,000元。已取得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黃欣婷會計師出具價格合 理性意見書。 (六)本次交易之限制條件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無。 三、本次交易對象為關係人,主要係為加速資源有效整合盡早布局未來營 運計畫。 四、本案經審計委員會審議通過,推舉獨立董事代表本公司辦理後續簽約 事宜,依法提請董事會及股東會決議。 五、預計交易因實際情形發生變動而須修正時,授權董事長自股東會決議 日起一年內,在不超過說明一所列之對象、標的與交易金額內,全權處理。 主旨2:華軒地產擬擬與關係人合建相關事宜 一、本公司預計與關係人進行合建分屋,預計合建對象、合建標的及金額 說明如下: 合建對象 合建標的 合建金額 ------------ ----------------- ------------------------- 立軒開發建設 新北市林口區力行 新台幣100,000,000元 股份有限公司 段712~716地號之部 (下稱「立軒 分土地持分 開發建設」) 註1:預計提供合建之土地單位數量:土地約165平方公尺(折合約50坪)。 二、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下稱「處理準則」)第 十五條規定,與關係人交易達公司總資產10%以上,應將該條第一項所列各 款資料,提交股東會同意後,始得簽訂交易契約及支付款項,其內容如下: (一)取得或處分資產之目的、必要性及預計效益: 1.目的:主要係為健全公司長遠發展及未來新事業營運開發所需,提升工作 效率及追求公司獲利增長,進而提升股東權益,擬與關係人合建營運總部。 2.必 要 性:本公司為滿足長遠營運規模擴展所需,及提升工作效率與市場 競爭力。 3.預計效益:加速營運總部建設計畫完成時間及降低興建成本,節省支出及 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獲利。 (二)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 本次交易對象為關係人,係考量關係人之營建經驗,故與其合建,經由共同 採購及發包,進而降低可能之興建成本與興建時間,以利提早佈局未來營運 計畫。 (三)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依處理準則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 規定評估預定交易條件合理性之相關資料:不適用。 (四)關係人原取得日期及價格、交易對象及其與公司和關係人之關係:不適 用。 (五)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複核意見書: 新北市林口區力行段712、713、714、715、716等5筆地號土地之合建比例專 業估價報告,經華淵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不動產估價師陳聯興出具,合建權 利分配比例分別為地主48.52%、建方51.48%,本公司預計以地主48%、建方 52%進行權利分配。 (六)本次交易之限制條件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無。 三、本次交易對象為關係人,主要係為加速資源有效整合盡早布局未來營運 計畫。 四、本案經審計委員會審議通過,推舉獨立董事代表本公司辦理後續簽約事 宜,依法提請董事會及股東會決議。 五、預計交易因實際情形發生變動而須修正時,授權董事長自股東會決議日 起一年內,在不超過說明一所列之對象、標的及金額內,全權處理。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