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904 台新臺灣半導體30 / 公告內容
00904 台新臺灣半導體30 分配收益公告
| 一、公告日期 | 2026年9月3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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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主旨 | 公告台新臺灣全市場半導體精選30ETF基金(原名稱:新光臺灣全市場半導體精選30ETF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2026年9月30日收益分配評價結果。 | ||
| 三、公告事項 | (一)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之事由 | 依本基金信託契約第十七條規定,按季於評價日(2026年9月30日)依本基金淨資產價值進行收益分配之評價,評價結果已達收益分配標準,故本季擬進行收益分配之發放。 | |
| (二)權利分派內容 | 現金收益公布日期:2026年10月14日 | ||
| (三)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起日期 | 2026年10月20日 | ||
| 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訖日期 | 2026年10月24日 | ||
| (四)收益分配基準日 | 2026年10月24日 | ||
| (五)除息交易日 | 2026年10月16日 | ||
| (六)收益分配發放日 | 2026年11月6日 | ||
| (七)分配收益標準(公開說明書記載分配收益內容) | 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始得分配: 1.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所得之現金股利、利息收入等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可分配收益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經理公司得依該等收入之情況,決定分配之收益金額。 2. 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所得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與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分配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即新臺幣壹拾伍元)。 | ||
| 四、其他應公告敘明事項 | 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始得分配: 1.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所得之現金股利、利息收入等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可分配收益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經理公司得依該等收入之情況,決定分配之收益金額。 2. 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所得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與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分配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即新臺幣壹拾伍元)。 | ||
| 五、特此公告 | |||
| *以上公告如有內容錯誤、事後變動或更新延誤,請逕向證券發行公司查詢,本網站不負任何責任。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