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公告日期 |
2026年10月19日 |
| 二、主旨 |
公告國泰二號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收益分配事宜 |
| 三、公告事項 |
(一)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之事由 |
投資收益之分配 |
| (二)權利分派內容 |
按基準日受益人名簿記載之受益人及其持有受益權 |
| 單位比例每壹仟個受益權單位分配現金收益新台幣215.31347200元整 |
| *為外幣計價受益憑證而分配收益為新台幣者,每1個受益權單位折合約為0.0元整 |
| (三)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起日期 |
2026年11月23日 |
| 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訖日期 |
2026年11月27日 |
| (四)收益分配基準日 |
2026年11月27日 |
| (五)除息交易日 |
2026年11月19日 |
| (六)收益分配發放日 |
2026年12月21日 |
| (七)分配收益標準(公開說明書記載分配收益內容) |
1.投資收益分配之項目:除信託契約及法令另有規定外,本基金之收益依不動產投資信託計畫及本基金公開說明書之規定,應包含於各可分配收益計算期間之租金收入、承租戶繳納之物業管理費、已實現之資本利得、已取得之孳息及其他收入。前揭本基金之收益於扣除該可分配收益計算期間內之資本性支出準備金提撥金額及依信託契約所應負擔之成本費用(不含已以資本性支出準備金支應者)後,為該可分配收益計算期間之可分配收益。可分配收益應依信託契約規定,每半年定期全數分配予受益人。受益人依其持有之受益權單位數占本基金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之比例,就可分配收益享有收益分配請求權。
2.投資收益分配之時間:受託機構應自民國九十六年度(含)起,於每年度六月及十二月之第十五個營業日,依信託契約第二十條規定,分配前一可分配收益計算期間之可分配收益。可分配收益計算期間係指自本基金成立之日(含)起至信託契約終止日(不含)止,每年度一月一日起至六月三十日止(皆含)及七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皆含)之六個月期間;惟首次可分配收益計算期間,係指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至九十六年六月三十日止 (皆含)之期間。
3.投資收益分配之給付方式:於分配可分配收益予受益人時,受託機構應將停止變更受益人名冊記載期間、收益分配基準日及分配之金額及其計算方式、分配地點、時間、給付方式於期前公告之。並於收益分配基準日,將發放之金額存入以「國泰二號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可分配收益專戶」名義開立之獨立帳戶。可分配收益於存入前揭獨立帳戶後,其資金用途以專供分配予投資人為限,不再視為本基金可動用資產之一部分,但其所生之利息,不在此限。可分配收益依收益分配基準日發行在外之受益權單位總數平均分配,可分配收益之給付應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平行線禁止背書轉讓支票、匯款或其他約定方式為之。 |
| 四、其他應公告敘明事項 |
(一)本投資收益分配係依據信託契約與公開說明書之規定。(二)依據財政部發布之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分配之利息,其扣繳率及扣繳方式說明如下:
1.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按分配額扣取百分之十。所得人屬個人部分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所得人屬營利事業部分則應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2.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按分配額扣取百分之十五就源扣繳。(三)分配內容:按收益分配基準日受益人名簿記載之受益人及其持有受益權單位數,每1,000個受益權單位分配現金收益新臺幣215.313472元,各受益人獲分配之現金收益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無條件捨去。(四)給付方式:以匯款或開立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平行線禁止背書轉讓支票方式支付,匯費及開立票據之相關費用、郵寄費用由受益人負擔。(五)分配地點:台灣 |
| 五、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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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公告如有內容錯誤、事後變動或更新延誤,請逕向證券發行公司查詢,本網站不負任何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