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897 禾迅綠電 公告本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2026年度現金增資案發行股數調整及延長特定人繳款期間相關事宜| 發言日期 | 2026/10/07 | 發言時間 | 15:08:34 | 事發日期 | 2026/10/07 |
|---|
| 發言人 | 黃文瑞 | 發言人職稱 | 董事長 | 電話 | 035981886 |
|---|
| 主旨 | 公告本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2026年度現金增資案發行股數調整及延長特定人繳款期間相關事宜 |
|---|
| 說 明 |
|---|
1.事實發生日:2026/10/07 2.公司名稱:禾迅綠電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1)本公司於2026年06月22日董事會決議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 並授權董事長處理本次現金增資之主要內容及一切發行事宜, 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2026年07月21日金管證發字第1150349934號函核准, 生效本次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6,250,000股申報生效在案。 (2)因考量近期國內資本市場變化、並綜合考量股東權益及公司整體利益,由董事長 於2026年09月29日出具聲明書,擬調整本次現金增資發行股數,自6,250,000股 調整為2,250,000股,發行價格維持每股新台幣27元,總募集金額為新台幣 60,750,000元,因調整後相關作業期間將超過原募集期限,故擬同時向主管機關 申請延長募集期限,俾使本次募資作業順利完成,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2026年10月06日金管證發字第1150357201號函,同意備查。 6.因應措施:(1)為確保原股東、員工及其他認股人之權益, 對已繳股款之投資人特訂相關補償方案如下: A. 適用對象:於本補償方案公告日前已繳款之原股東、員工及其他認股人。 B. 申請期間:自補償方案公告日起至2026年10月27日。 C. 申請方式:於補償方案公告日前已繳款之原股東、員工及其他認股人, 如已無認購意願,請填具「認股撤回暨股款退回申請書」, 檢附認股繳款書存查聯影本加蓋股東原留印鑑並附上存摺帳號影本, 於申請期間截止日前,親自送達或掛號郵寄(以郵件送達為準) 本公司股務代理人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 (台北市大安區信義路四段236號3樓),逾期未送(寄) 達或上列文件未齊全者,視同維持原認購意願。 D. 應退還股款之退還日期及方式: 對於本補償方案公告日前已繳款之原股東、員工及其他認股人如已無認購 意願者,本公司將加計利息退還其所繳納之股款,計算公式如下: 認購股款×【1+(自繳款日至實際退款日(註1)之天數)×臺灣銀行一年至 未滿二年定期存款牌告機動利率(註2)/365】 註1:實際退款日暫訂為2026年11月05日,應付款項將以匯款方式支付。 註2:利率係以補償方案公告日之臺灣銀行一年至未滿二年定期存款牌告之 機動利率計算之。 E. 對於已繳款人要求退還之股款暨原認購股數, 本公司負責人將洽詢特定人悉數認購,本公司並負責退還原繳款者所繳款項 及支付應計利息。 (2)承諾書 禾迅綠電股份有限公司辦理2026年度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6,250,000股, 每股面額10元,業經貴會2026年7月21日金管證發字第1150349934號函 同意申報生效在案。並於2026年8月5日向 貴會申請變更現金增資發行 新股案之每股發行價格為新臺幣27元,經貴會2026年8月10日金管證發字 第1150352499號函同意申報生效在案。因考量近期國內資本市場變化, 並綜合考量股東權益及公司整體利益,擬將本次現金增資發行股數由6,250,000股 調整至2,250,000股,發行價格維持每股新臺幣27元, 募集總金額由新臺幣168,750,000元修正為新臺幣60,750,000元。 因特定人參與本公司2026年度現金增資尚需相關作業時間, 恐未能於原訂之特定人繳款期間2026年10月6日至2026年10月7日完成繳款, 為給予特定人充裕作業時間,並使本公司本次現金增資計畫得以順利完成, 故擬向貴會申請調整發行股數,並將特定人繳款期間延長至2026年11月6日止, 以確保本次資金募集之完成。
為使本公司本次現金增資計畫得以順利完成,若因調整發行股數及 延長特定人繳款期間,而造成參與此次現金增資之原股東、員工及 其他認股人權益受損,經提出合理及具體事證主張其權利受損部分, 本立書人承諾將依本公司所訂之補償方案負相關損失賠償責任。 此致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承諾書人:禾迅綠電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黃文瑞 2026年9月29日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本次現金增資募足股款時之增資基準日及相關事宜依實際募款情形 授權董事長另訂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