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公告日期 |
2026年10月1日 |
| 二、主旨 |
公告「富蘭克林華美10年期以上投資級美元金融債ETF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本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收益平準金)(以下簡稱本基金)2026年9月15日每受益權單位實際配發金額。 |
| 三、公告事項 |
(一)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之事由 |
依本基金信託契約規定於評價日(2026年9月15日)依本基金淨資產價值進行收益分配之評價,評價結果已達收益分配標準,每受益權單位實際配發額為新台幣0.042元。 |
| (二)權利分派內容 |
按基準日受益人名簿記載之受益人及其持有受益權 |
| 單位比例每壹仟個受益權單位分配現金收益新台幣 42.00000000元整 |
| *為外幣計價受益憑證而分配收益為新台幣者,每1個受益權單位折合約為0.0元整 |
| (三)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起日期 |
2026年10月7日 |
| 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訖日期 |
2026年10月11日 |
| (四)收益分配基準日 |
2026年10月11日 |
| (五)除息交易日 |
2026年10月5日 |
| (六)收益分配發放日 |
2026年10月29日 |
| (七)分配收益標準(公開說明書記載分配收益內容) |
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始得分配。(倘可分配收益未涉及資本利得,得以簽證會計師出具核閱報告後進行分配。):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受益權單位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外且非屬於大陸地區所得之利息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以及收益分配權最後交易日累積之收益平準金,為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
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外且非屬於大陸地區所得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正數時,則本基金做成收益分配決定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
3、前述之可分配收益,由經理公司依信託契約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之時間,進行收益分配之評價。
4、經理公司得依前述可分配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當次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故每次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次期之可分配收益。 |
| (八)預估收益分配組成占比資訊 |
預估收益分配組成占比 |
註:計算公式為:【預估各組成項目分配之收益】/【預估收益分配金額】,收益分配明細請詳「(九)收益分配明細資料」
(1)股利所得占比 0.00 %
(2)利息所得占比 100.00 %
(3)收益平準金占比 0.00 %
(4)已實現資本利得占比 0.00 %
(5)其他所得占比 0.00 % |
| 警語 |
預估收益分配組成占比係為本次公告前估算資訊,故與最終數值可能產生差異,僅供參考;提醒投資人應以收益分配通知書所載所得類別及分配金額為準。 |
| (九)收益分配明細資料 |
檔案下載 |
| 四、其他應公告敘明事項 |
(一)收益分配方式:現金股利訂於2026年10月29日逕行扣除匯費後匯入股票(交割)匯撥帳戶;無(交割)匯撥帳戶者,於扣除郵費後改寄支票至(最後開立集中保管帳戶)股票通訊地址。
(二)收益分配給付金額不足支付因跨行所需支付之匯費、或郵寄支票之郵費時,則改以開立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給付,敬請受益人依收益分配通知書之通知至保管銀行親領支票。依證券信託及顧問法第卅七條及信託契約時效之規定,受益人之收益分配請求權,自收益發放日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因時效消滅之收益併入該證券信託基金。受益人於所定消滅時效完成前行使權利時,不得請求加計遲延利息。故自本次收益發放日起五年後未經受益人領取之收益分配金額,將於經理公司公告後併入本基金之資產。 |
| 五、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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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公告如有內容錯誤、事後變動或更新延誤,請逕向證券發行公司查詢,本網站不負任何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