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947 台新臺灣IC設計 / 公告內容
00947 台新臺灣IC設計 分配收益公告
| 一、公告日期 | 2026年9月3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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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主旨 | 公告台新臺灣IC設計動能ETF基金(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收益平準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2026年9月30日收益分配評價結果。 | ||
| 三、公告事項 | (一)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之事由 | 依本基金信託契約第十七條規定,按月於評價日(2026年9月30日)依本基金淨資產價值進行收益分配之評價,評價結果已達收益分配標準,故本季擬進行收益分配之發放。 | |
| (二)權利分派內容 | 現金收益公布日期:2026年10月14日 | ||
| (三)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起日期 | 2026年10月20日 | ||
| 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訖日期 | 2026年10月24日 | ||
| (四)收益分配基準日 | 2026年10月24日 | ||
| (五)除息交易日 | 2026年10月16日 | ||
| (六)收益分配發放日 | 2026年11月6日 | ||
| (七)分配收益標準(公開說明書記載分配收益內容) |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出具收益分配簽證報告後,始得分配。惟如可分配收益未涉及資本利得,得以簽證會計師出具核閱報告後進行分配: 1. 本基金投資中華民國境內所得之下列各款收益,做為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一)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之利息收入、現金股利、子基金(含ETF)收益分配、收益平準金,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二)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正數時,亦為可分配收益。 2. 經理公司應按季依前述可分配收益之情形,自行決定應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未分配之可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次季之可分配收益。如欲分配本信託契約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二)款之可分配收益,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減去經理公司決定之每受益權單位分配金額後,不得低於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即新臺幣壹拾伍元)。 | ||
| 四、其他應公告敘明事項 | (一) 經本月收益分配評價後,本基金已達收益分配標準,本月收益分配總金額將依2026年10月19日本基金受益人名冊內登記之發行在外單位數計算之。 (二) 經理公司依2026年9月30日止之本基金之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數等相關數據,以保守原則估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預估配發金額為新臺幣2元。由於本基金每營業日初級市場之申購及買回交易,均會造成本基金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數產生變動,本基金實際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金額可能與本公告預估數值產生差異。 (三)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實際配發金額,經理公司將於2026年10月14日計算並公布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投信投顧公會網站及經理公司網站。 (四) 收益分配方式:收益分配方式:現金股利訂於2026年11月6日逕行扣除匯費後匯入股票(交割)匯撥帳戶或收益分配指定帳戶;無(交割)匯撥帳戶或收益分配指定帳戶者,於扣除郵費後改寄支票至(最後開立集中保管帳戶)股票通訊地址。 (五) 收益分配給付金額不足支應跨行所需之匯費、或郵寄支票之郵費時,則改以開立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給付,敬請受益人依收益分配之通知至保管銀行親領支票;或收益分配未達ACH匯費10元,則累積至帳戶。待金額累計超過匯費時,合計出款。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卅七條及信託契約時效之規定,受益人之收益分配請求權,自收益分配發放日起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因時效消滅之收益併入該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於所定消滅時效完成前行使權利時,不得請求加計遲延利息。故自本次收益分配發放日起逾五年後未經受益人領取之收益分配金額,將於經理公司公告後併入本基金之資產。 | ||
| 五、特此公告 | |||
| *以上公告如有內容錯誤、事後變動或更新延誤,請逕向證券發行公司查詢,本網站不負任何責任。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