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996A 主動兆豐台灣豐收 / 公告內容
00996A 主動兆豐台灣豐收 分配收益公告
| 一、公告日期 | 2026年9月3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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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主旨 | 公告兆豐台灣豐收主動式ETF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收益平準金) (下稱本基金)2026年09月30日收益分配評價結果。 | ||
| 三、公告事項 | (一)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之事由 | 依本基金信託契約第十六條規定,以評價日2026年09月30日淨資產價值進行收益分配之評價,評價結果已達收益分配標準,故擬進行收益分配之發放。 | |
| (二)權利分派內容 | 現金收益公布日期:2026年10月12日 | ||
| (三)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起日期 | 2026年10月21日 | ||
| 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訖日期 | 2026年10月25日 | ||
| (四)收益分配基準日 | 2026年10月25日 | ||
| (五)除息交易日 | 2026年10月19日 | ||
| (六)收益分配發放日 | 2026年11月6日 | ||
| (七)分配收益標準(公開說明書記載分配收益內容) | 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查核簽證報告後,始得分配。惟如收益分配內容未涉及資本利得時,經簽證會計師出具核閱報告後即得進行分配: 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投資所得之現金股利、利息收入、基金收益分配、收益平準金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為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 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所得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正數時,則本基金做成收益分配決定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 3.經理公司得依前述可分配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當次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故每次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次期之可分配收益。 | ||
| 四、其他應公告敘明事項 | 一、本次收益分配總額將依2026年10月20日之受益人名冊內登記總發行在外單位數計算之。 二、經理公司依2026年09月30日止之基金總發行在外單位數及其他相關資料估計本基金預計配發金額每受益權單位為新臺幣0.73元。因本基金初級巿場之現金申購及現金買回交易,均會造成本基金總發行在外單位數變動,故本基金實際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金額可能與本次公告預估金額產生差異。 三、本基金實際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金額將於2026年10月12日公告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投信投顧公會網站及經理公司網站。 四、收益分配地點: 元大商業銀行信託部。 五、收益分配方式:現金股利訂於2026年11月06日逕行扣除匯費後匯入股票(交割)匯撥帳戶;無(交割)匯撥帳戶者,於扣除郵費後改寄支票至(最後開立集中保管帳戶)股票通訊地址。 六、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三十七條及信託契約時效之規定,受益人之收益分配請求權,自收益發放日起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因時效消滅之收益併入該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於所定消滅時效完成前行使權利時,不得請求加計延遲利息。故自本次收益發放日起逾五年後未經受益人領取之收益分配金額,將於經理公司公告後併入本基金之資產。 | ||
| 五、特此公告 | |||
| *以上公告如有內容錯誤、事後變動或更新延誤,請逕向證券發行公司查詢,本網站不負任何責任。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