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400A 主動國泰動能高息 / 公告內容
00400A 主動國泰動能高息 分配收益公告
| 一、公告日期 | 2026年9月18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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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主旨 | 公告「國泰台股動能高息主動式ETF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收益平準金且並無保證收益及配息)(以下簡稱本基金)2026年9月收益分配評價結果。 | ||
| 三、公告事項 | (一)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之事由 | 依本基金信託契約收益分配條款規定,以評價日或收益分配決定做成日 2026年9月18日淨資產價值進行收益分配之評價結果,已達收益分配標準,故擬進行收益分配之發放。每受益權單位預估配發金額為新臺幣 0.12 元,本基金實際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金額可能與本公告預估數值產生差異。 | |
| (二)權利分派內容 | 現金收益公布日期:2026年10月5日 | ||
| (三)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起日期 | 2026年10月13日 | ||
| 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訖日期 | 2026年10月17日 | ||
| (四)收益分配基準日 | 2026年10月17日 | ||
| (五)除息交易日 | 2026年10月8日 | ||
| (六)收益分配發放日 | 2026年11月5日 | ||
| (七)分配收益標準(公開說明書記載分配收益內容) | 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始得分配。倘可分配收益未涉及資本利得,得以簽證會計師出具核閱報告後進行分配: 1.本基金投資所得之現金股利、稅後利息收入、基金受益憑證之收益分配及本基金因出借有價證券而由借券人返還之現金股利及租賃所得,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各項成本費用後,以及收益分配權最後交易日累積之收益平準金為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其他所得如符合2規定者,得由經理公司決定是否增配。上述可分配收益,由經理公司依公開說明書規定之時間,決定分配金額並進行收益分配,惟如經理公司認為必要時,可於分配前隨時修正收益分配金額。 2.前述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分配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 | ||
| 四、其他應公告敘明事項 | (一) 本次收益分配總額將依2026年10月12日之受益人名冊內登記總發行在外單位數計算之。 (二) 經理公司依2026年9月18日止之基金總發行在外總單位數及其他相關資料估計本基金預計配發金額每受益權單位為新臺幣0.12元。因本基金初級市場之現金申購及現金買回交易,均會造成本基金總發行在外單位數變動,故本基金實際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金額可能與本次公告預估金額產生差異。 (三) 本基金實際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金額將於2026年10月5日公告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投信投顧公會網站及經理公司網站。 (四) 收益分配地點:基金保管銀行。 (五) 收益分配方式:現金股利訂於2026年11月5日逕行扣除匯費後匯入股票(交割)匯撥帳戶;無(交割)匯撥帳戶者,於扣除郵費後改寄支票至(最後開立集中保管帳戶)股票通訊地址。如收益分配給付金額不足以支付郵匯費者,敬請受益人親自持身分證正本至保管銀行領取。 (六)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卅七條及信託契約時效之規定,受益人收益分配請求權,自收益發放日起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因時效消滅之收益併入該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於所定消滅時效完成前行使權利時,不得請求加計遲延息。故自本次收益發放日起逾五年後未經受益人領取之收益分配金額,將於經理公司公告後併入本基金之資產。 | ||
| 五、特此公告 | |||
| *以上公告如有內容錯誤、事後變動或更新延誤,請逕向證券發行公司查詢,本網站不負任何責任。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