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918 大華優利高填息30 / 公告內容
00918 大華優利高填息30 分配收益公告
| 一、公告日期 | 2026年9月16日 | ||
|---|---|---|---|
| 二、主旨 | 公告本公司經理之「大華銀台灣優選股利高填息30 ETF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本基金並無保證收益及配息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收益平準金) (以下稱本基金),2026年8月31日評價每受益權單位實際配發金額。 | ||
| 三、公告事項 | (一)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之事由 | 本基金已達收益分配標準,每受益權單位將發放新台幣1.75元。 | |
| (二)權利分派內容 | 按基準日受益人名簿記載之受益人及其持有受益權 | ||
| 單位比例每壹仟個受益權單位分配現金收益新台幣 1750.00000000元整 | |||
| *為外幣計價受益憑證而分配收益為新台幣者,每1個受益權單位折合約為0.0元整 | |||
| (三)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起日期 | 2026年9月22日 | ||
| 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訖日期 | 2026年9月26日 | ||
| (四)收益分配基準日 | 2026年9月26日 | ||
| (五)除息交易日 | 2026年9月18日 | ||
| (六)收益分配發放日 | 2026年10月15日 | ||
| (七)分配收益標準(公開說明書記載分配收益內容) | 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始得分配,惟若可分配收益未涉及資本利得時,得以簽證會計師出具複核報告後進行分配: 1.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受益權單位投資所得之現金股利、利息收入、收益平準金、基金收益分配、借券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為可分配收益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經理公司得依該等收入之情況,決定分配之收益金額。 2. 前述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屬於因其他投資所得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年度該類型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經理公司有權在上述條件範圍內調整可分配收益金額。 | ||
| (八)預估收益分配組成占比資訊 | 預估收益分配組成占比 | 註:計算公式為:【預估各組成項目分配之收益】/【預估收益分配金額】,收益分配明細請詳「(九)收益分配明細資料」 (1)股利所得占比 0.00 % (2)利息所得占比 0.00 % (3)收益平準金占比 0.00 % (4)已實現資本利得占比 100.00 % (5)其他所得占比 0.00 % | |
| 警語 | (1)預估收益分配組成占比係於本次公告前估算,可能與最終實際分配結果產生差異,僅供參考,實際收益分配之所得類別及金額以本公司寄發之收益分配通知書為準。 (2)基金配息率不代表基金報酬率,且過去配息率不代表未來配息率;基金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上下波動。基金配息可能由基金的收益或收益平準金中支付,任何涉及由收益平準金支出的部份,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 (3)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倘同一申報戶全年取得海外所得的合計數達新臺幣100萬元,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又海外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請依收益分配通知書,自行併入基本所得額之海外所得申報,以免漏報遭稽徵機關補稅處罰。 (4)本公告(含附件)提供之稅務資訊,請各受益人依實際稅務狀況或諮詢稅務專家,按國稅稽徵機關規定申報及納稅,以免漏報遭稽徵機關補稅處罰。如有未盡事項或稅務申報問題,請逕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洽詢。 | ||
| (九)收益分配明細資料 | 檔案下載 | ||
| 四、其他應公告敘明事項 | 一、收益分配方式:現金股利訂於2026年10月15日逕行扣除匯費後匯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之款項劃撥銀行帳號。 二、每次收益分配入帳帳號將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提供之帳號為主,「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起日期」(不含)前,受益人得向經理公司申請辦理收益分配入帳帳號之變更。 | ||
| 五、特此公告 | |||
| *以上公告如有內容錯誤、事後變動或更新延誤,請逕向證券發行公司查詢,本網站不負任何責任。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