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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09 創控 / 公告內容

6909 創控

日期: 10/12
6909 創控 當日及昨日交易資料
成交價昨收漲跌價漲跌幅振幅開盤最高最低
47.8543.5+4.35+10%0.69%47.847.8547.55
成交張數成交金額成交筆數成交均張成交均價PBRPERPEG
8644,131萬4741.82張/筆47.843.1534.932.76
昨日張數昨日金額昨日筆數昨日均張昨日均價昨漲跌價 (幅)
2421,043萬2281.06張/筆43.06+0.2 (+0.46%)

連續漲跌: 連3漲  ( +4.65元 / +10.76%)

財報評分: 最新66分 / 平均67分

上市指數: 49301.96 (-11.48 / -0.02%)

新聞及公告

6909 創控 公告

6909 創控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修正2025年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
發言日期2026/08/12發言時間16:28:45事發日期2026/08/12
發言人呂秀孺發言人職稱副總經理電話02-2223-0707
主旨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修正2025年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
說 明

1.事實發生日:2026/08/12
2.原公告申報日期:2025/03/11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
 本公司於2025年03月11日董事會及2025年05月28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
 「2025年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請參閱2025年03月11及2025年5月28日
 重大訊息公告。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1)於申報過程中,根據主管機關的要求,已對部份條文進行修正,
    業已提報2026/08/12董事會追認。
 (2)修正前條文:
 第三條、員工之資格條件、獲配股數及發放審核程序
 (一)本獎勵計畫適用對象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給與日當日在職且達到
     一定績效表現之本公司全職經理人或本公司及本公司從屬公司特
     定關鍵人才為限,資格為(1)對本公司或本公司從屬公司營運決策
     有重大影響者,或(2)本公司或本公司從屬公司未來核心技術與策
     略發展之特定關鍵人才。本辦法所指之「從屬公司」係依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107年12月27日金管證發字第1070121068號令之標準
     認定。
 第五條、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條件及股份權利內容受限情形
 (三)既得條件:
  1.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日起,須符合以下各項條件方可既得:
    (1) 於各既得期限屆滿日仍在職;(2)於各既得期間內未曾有違反任何與
    本公司或本公司從屬公司簽訂之合約及本公司或本公司從屬公司之
    工作規則等情事;(3)達成本公司所設定員工績效評核指標(即既
    得期間屆滿之最近一年績效考核至少為「satisfactory 令人滿意的
      」。
 (四)員工獲配限制型員工權利股票後未達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
     方式:
  6.調職:
  (1) 員工請調至從屬公司、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時,其尚未既得之限
      制員工權利新股應比照本項第2款「自願離職」之方式處理。
  (2) 經本公司或本公司從屬公司指派轉任從屬公司、關係企業或其他
      公司之員工,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不受轉任之影響;惟
      仍需受本條第(三)項既得條件之限制,且既得日仍需繼續在所指
      派轉任本公司從屬公司、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服務,否則視為未
      符合既得條件,本公司將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而其個人
      績效評核由本公司之董事長參考轉任之從屬公司、關係企業或其
      他公司提供之績效評核核定是否達成既得條件。
  8.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遇有違反任何與本公司或本公司從
    屬公司簽訂之合約及本公司或本公司從屬公司之工作規則等情事,本
    公司將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3)修正後條文:
 第三條、員工之資格條件、獲配股數及發放審核程序
 (一)本獎勵計畫適用對象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給與日當日在職且達到
     一定績效表現之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或從屬公司之「全職員工」
     為限。本辦法所指之「控制或從屬公司」係依公司法第三百六十
     九條之二、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九第二項及
     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十一之規定認定之。
 (三)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56之1條規定發行
     之員工認股權憑證給予單一員工得認購股數,加計該員工累計取
     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
     之千分之三,且加計依同法第56條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
     予單一員工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
     之一。但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單一員工取得
     員工認股權憑證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得不受前開比例
     之限制。本項所揭單一員工得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股數,如
     主管機關更新相關規定,悉依更新後之法令及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第五條、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條件及股份權利內容受限情形
 (三)既得條件:
  1.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日起,須符合以下各項條件方可既得:
    (1)於各既得期限屆滿日仍在職;(2)於各既得期間內未曾有違反任何與
    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或從屬公司簽訂之合約及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
    或從屬公司之工作規則等情事;(3)達成本公司所設定員工績效評核
    指標(即既得期間屆滿之最近一年績效考核至少為「satisfactory
    令人滿意的」。
 (四)員工獲配限制型員工權利股票後未達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
     方式:
  6.調職:
  (1) 員工請調至控制或從屬公司、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時,其尚未既得
      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比照本項第2款「自願離職」之方式處理。
  (2) 經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或從屬公司指派轉任控制或從屬公司、關係
      企業或其他公司之員工,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不受轉任之
      影響;惟仍需受本條第(三)項既得條件之限制,且既得日仍需繼續
      在所指派轉任本公司控制或從屬公司、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服務,
      否則視為未符合既得條件,本公司將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而其個人績效評核由本公司之董事長參考轉任之控制或從屬公司、
      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提供之績效評核核定是否達成既得條件。
  8.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遇有違反任何與本公司或本公司控
    制或從屬公司簽訂之合約及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或從屬公司之工作規
    則等情事,本公司將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