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公告日期 |
2026年8月11日 |
| 二、主旨 |
公告兆豐臺灣藍籌30ETF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下稱本基金)2026年07月31日評價每受益權單位實際配發金額。 |
| 三、公告事項 |
(一)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之事由 |
依本基金信託契約第十七條規定,以收益評價日2026年07月31日,依本基金淨資產價值進行收益分配之評價,評價結果已達收益分配標準,每受益權單位實際配發金額為新臺幣2.19元。 |
| (二)權利分派內容 |
按基準日受益人名簿記載之受益人及其持有受益權 |
| 單位比例每壹仟個受益權單位分配現金收益新台幣 2190.00000000元整 |
| *為外幣計價受益憑證而分配收益為新台幣者,每1個受益權單位折合約為0.0元整 |
| (三)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起日期 |
2026年8月20日 |
| 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訖日期 |
2026年8月24日 |
| (四)收益分配基準日 |
2026年8月24日 |
| (五)除息交易日 |
2026年8月18日 |
| (六)收益分配發放日 |
2026年9月4日 |
| (七)分配收益標準(公開說明書記載分配收益內容) |
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始得分配:
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投資所得之現金股利、利息收入、基金收益分配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可分配收益,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經理公司有權調整可分配收益金額。
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所得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年度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經理公司有權在上述條件範圍內調整可分配收益金額。 |
| (八)預估收益分配組成占比資訊 |
預估收益分配組成占比 |
註:計算公式為:【預估各組成項目分配之收益】/【預估收益分配金額】,收益分配明細請詳「(九)收益分配明細資料」
(1)股利所得占比 0.00 %
(2)利息所得占比 0.00 %
(3)收益平準金占比 0.00 %
(4)已實現資本利得占比 100.00 %
(5)其他所得占比 0.00 % |
| 警語 |
(1).上述預估收益分配組成占比為預估資訊,謹提醒投資人仍應以實際收益分配通知書所載所得類別及分配金額為準。
(2).提醒投資人,各所得類別是否屬中華民國來源應稅所得仍應依投資人自身情況判斷。 |
| (九)收益分配明細資料 |
檔案下載 |
| 四、其他應公告敘明事項 |
一、 收益分配地點:台中商業銀行信託部。
二、 收益分配方式:現金股利訂於2026年9月04日逕行扣除匯費後匯入股票(交割)匯撥帳戶;無(交割)匯撥帳戶者,於扣除郵費後改寄支票至(最後開立集中保管帳戶)股票通訊地址。
三、每次收益分配入帳帳號將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提供之帳號為主,受益人得向經理公司申請辦理收益分配入帳帳號之變更。
四、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三十七條及信託契約時效之規定,受益人之收益分配請求權,自收益發放日起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因時效消滅之收益併入該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於所定消滅時效完成前行使權利時,不得請求加計延遲利息。故自本次收益發放日起逾五年後未經受益人領取之收益分配金額,將於經理公司公告後併入本基金之資產。 |
| 五、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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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公告如有內容錯誤、事後變動或更新延誤,請逕向證券發行公司查詢,本網站不負任何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