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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53 政美應用 / 公告內容

7853 政美應用

日期: 10/13
7853 政美應用 當日及昨日交易資料
成交價昨收漲跌價漲跌幅振幅開盤最高最低
429452.5-23.5-5.19%11.82%452.5473419.5
成交張數成交金額成交筆數成交均張成交均價PBRPERPEG
1,2135.29億2,551475股/筆43641.45N/AN/A
昨日張數昨日金額昨日筆數昨日均張昨日均價昨漲跌價 (幅)
9944.39億1,902522張/筆441.6+23.5 (+5.48%)

連續漲跌: 連3漲→跌  ( -23.5元 / -5.19%)

財報評分: 最新32分 / 平均31分

新聞及公告

7853 政美應用 公告

7853 政美應用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修訂本公司2026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
發言日期2026/07/10發言時間15:52:08事發日期2026/07/10
發言人周庭卉發言人職稱財務長電話03-5601788
主旨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修訂本公司2026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
說 明

1.事實發生日:2026/07/10
2.原公告申報日期:2026/04/20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
 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案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1)依據主管機關要求,並經2026年07月10日董事會決議通過修訂本公司「2026年度限制
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部分條文。
(2)修訂前條文:
第三條 獲配資格條件
 (第一項略)
 (第二項略)
 (第三項略)
 本辦法所稱授與日,
 係指本公司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
 由董事會決議授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予員工之日。
第五條 發行條件
(第一項略)
(第二項略)
 (三)既得條件
 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日起,
 其因分別達成以下既得條件後,
 而得自由處分之股份比例如下:
既得條件
 員工於被授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
 (a)在職服務連續滿一年,惟如與本公司
 另有約定或經董事長認定為對公司營運
 業務發展有特殊或重大貢獻之主管或員工,
 得不受前述滿一年之限制;
 (b)該年度績效考核達B+(含)以上;
 且(c)該年度未有違反法令、勞動契約、
 工作規則或其與本公司間其他約定之情形。
得自由處分之股份比例 30%
 員工於被授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
 (a)在職服務連續滿二年,惟如與本公司
 另有約定或經董事長認定為對公司營運
 業務發展有特殊或重大貢獻之主管或員工,
 得不受前述滿二年之限制;
 (b)其中年度績效考核達B+(含)以上;
 且(c)該年度未有違反法令、勞動契約、
 工作規則或其與本公司間其他約定之情形。
得自由處分之股份比例 30%
 員工於被授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
 (a)在職服務連續滿三年,惟如與本公司
 另有約定或經董事長認定為對公司營運
 業務發展有特殊或重大貢獻之主管或員工,
 得不受前述滿三年之限制;
 (b)其中年度績效考核達B+(含)以上;
 且(c)該年度未有違反法令、勞動契約、
 工作規則或其與本公司間其他約定之情形。
得自由處分之股份比例 40%
 第五條 發行條件
 (六)未既得期間權利限制
 (第1項略)
 2.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既得條件未達前,應先全數交付信託機構
 或本公司指定之機構保管,
 並配合辦理所有程序及相關文件之簽署,
 相關作業方式依信託/保管契約執行之。
 如本公司就該等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擬發放任何股利,
 現金股利無須交付信託保管,
 惟股票股利分配亦併同交付信託保管,
 期限同原已信託保管股份。
 員工既得條件未達前,
 於本公司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
 表決權及其他有關股東權益事項
 皆委託本公司指定之人代為行使。
 3.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後
 應將之交付信託機構或本公司指定之人
 信託保管。
 員工於既得條件未成就前,
 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受託人
 請求返還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員工符合既得條件後
 將依信託保管契約之約定,
 將該股份自信託帳戶撥付員工個人之
 集保帳戶。
(3)修訂後條文:
 第三條 獲配資格條件
 (第一項略)
 (第二項略)
 (第三項略)
 本公司發行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其數量應符合募發準則第六十條之九之
 規定:「發行人依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
 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
 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
 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之合計數,
 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
 且加計發行人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
 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
 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
 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原第四項移列至第五項)
 本辦法所稱授與日,
 係指本公司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
 由董事會決議授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予員工之日。
 第五條 發行條件
 (第一項略)
 (第二項略)
 (三)既得條件
 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日起,
 其因分別達成以下既得條件後,
 而得自由處分之股份比例如下:
 既得條件
 員工於被授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
 (a)在職服務連續滿一年,
 惟如經董事長認定為對公司營運業務發展
 有特殊或重大貢獻之主管或員工,
 得不受前述滿一年之限制,
 (b)該年度績效考核達B+(含)以上,
 且(c)該年度未有違反法令、勞動契約、
 工作規則或其與本公司間其他約定之情形
得自由處分之股份比例 30%
 員工於被授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
 (a)在職服務連續滿二年,
 惟如經董事長認定為對公司營運業務發展
 有特殊或重大貢獻之主管或員工,
 得不受前述滿二年之限制,
 (b)其中年度績效考核達B+(含)以上,
 且(c)該年度未有違反法令、勞動契約、
 工作規則或其與本公司間其他約定之情形
得自由處分之股份比例 30%
 員工於被授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
 (a)在職服務連續滿三年,
 惟如經董事長認定為對公司營運業務發展
 有特殊或重大貢獻之主管或員工,
 得不受前述滿三年之限制,
 (b)其中年度績效考核達B+(含)以上,
 且(c)該年度未有違反法令、勞動契約、
 工作規則或其與本公司間其他約定之情形
得自由處分之股份比例 40%
 第五條 發行條件
 (六)未既得期間權利限制
 (第1項略)
 2.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既得條件未達前,
 應先以員工名義全數交付信託機構保管,
 並配合辦理所有程序及相關文件之簽署,
 相關作業方式依信託契約執行之。
 如本公司就該等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擬發放任何股利,
 現金股利無須交付信託保管,
 惟股票股利分配亦併同交付信託保管,
 期限同原已信託保管股份。
 員工既得條件未達前,
 於本公司股東會之出席、提案、
 發言及表決權皆委託信託機構代為行使。
 3.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後
 應將之交付信託機構保管。
 員工於既得條件未成就前,
 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受託人
 請求返還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員工符合既得條件後
 將依信託保管契約之約定,
 將該股份自信託帳戶撥付員工個人之
 集保帳戶。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