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公告日期 |
2026年6月12日 |
| 二、主旨 |
公告凱基台灣優選高股息 30 ETF 基金(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收益平準金且並無保證收益及配息)(以下簡稱「本基金」)2026 年 5 月 31 日每受益權單位實際配發金額。 |
| 三、公告事項 |
(一)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之事由 |
依本基金信託契約規定於評價日(2026 年 5 月 31 日)依本基金淨資產價值進行收益分配之評價,評價結果已達收益分配標準,故每受益權單位實際配發金額為新臺幣 0.450 元。 |
| (二)權利分派內容 |
按基準日受益人名簿記載之受益人及其持有受益權 |
| 單位比例每壹仟個受益權單位分配現金收益新台幣 450.00000000元整 |
| *為外幣計價受益憑證而分配收益為新台幣者,每1個受益權單位折合約為0.0元整 |
| (三)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起日期 |
2026年6月18日 |
| 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訖日期 |
2026年6月22日 |
| (四)收益分配基準日 |
2026年6月22日 |
| (五)除息交易日 |
2026年6月16日 |
| (六)收益分配發放日 |
2026年7月10日 |
| (七)分配收益標準(公開說明書記載分配收益內容) |
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
(1)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之現金股利、利息收入、基金收益分配、本基金因出借有價證券而由借券人返還之現金股利及租賃所得及收益平準金,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2)若增配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受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
2.經理公司得依本基金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每次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故每次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但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下一次之可分配收益。
3.本基金之可分配受益,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複核報告書後,始得進行分配,惟若可分配受益來源涉及資本利得時,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始得分配。 |
| (八)預估收益分配組成占比資訊 |
預估收益分配組成占比 |
註:計算公式為:【預估各組成項目分配之收益】/【預估收益分配金額】,收益分配明細請詳「(九)收益分配明細資料」
(1)股利所得占比 42.22 %
(2)利息所得占比 0.00 %
(3)收益平準金占比 0.00 %
(4)已實現資本利得占比 57.78 %
(5)其他所得占比 0.00 % |
| 警語 |
(1) 預估收益分配占比為提供受益人估算本次收益分配屬中華民國來源應稅所得之參考。本基金因每營業日初級市場之現金申購及現金買回交易,均會造成本基金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數異動而調整每受益權單位實際配發收益之所得來源內容,故本基金實際收益分配占比可能與本次公告預估收益分配占比產生差異。
(2) 依健保局「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規定,屬中華民國來源之股利所得、利息所得及租賃所得應計算其補充保費金額,並於發放時扣取補充保險費。
(3) 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就配息之來源(含海外所得)應依相關規定辦理結算申報;個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倘同一申報戶全年取得海外所得合計數達稅務規定之金額,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又海外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爰請依本公司提供之各類信託海外所得明細通知單(對帳單或配息明細)資料,自行併入基本所得額之海外所得申報,以免漏報遭稽徵機關補稅處罰。 |
| (九)收益分配明細資料 |
檔案下載 |
| 四、其他應公告敘明事項 |
1.收益分配方式:現金股利訂於 2026 年 7 月 10 日逕行扣除匯費後匯入股票(交割)匯撥帳戶;無(交割)匯撥帳戶者,於扣除郵費後改寄支票至(最後開立集中保管帳戶)股票通訊錄地址。
2.若因基金保管銀行或台灣票據交換所之故,致無法於指定日期完成收益分配匯款作業時,將遞延至情況解除後次一營業日發放,本公司將於事實結束後兩營業日內公告。
3.收益分配地點: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託處(台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 2 段 57 號 12 樓)。
4.參與配息最後初級市場申購日為 2026 年 6 月 15 日,最後次級市場買進日為 2026 年 6月 15 日,投資人因應不同的參與方式,最晚於該日申購、買進者,才能參與配息。
5.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37 條契約時效之規定,受益人之收益分配請求權,自收益發放日起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因時效消滅之收益併入該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於所定消滅時效完成前行使權利時,不得請求加計遲延息。故自本次收益發放日起逾五年後未經受益人領取之收益分配金額,將於經理公司公告後併入本基金之資產。 |
| 五、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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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公告如有內容錯誤、事後變動或更新延誤,請逕向證券發行公司查詢,本網站不負任何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