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111/08/05 2.發生緣由:董事會決議私募普通股定價相關事宜 3.因應措施: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1/08/05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本次私募對象限於證 券交易法第43條之6規定之特定人。 (4)私募股數或張數:5,238,000股 (5)得私募額度: 本公司業經民國111年6月24日股東會授權董事會於自 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視實際市場狀況及本公司 之需求,於不超過60,000仟股額度內辦理私募普通股 ,或於不超過新台幣6億元之額度內辦理私募國內無擔 保可轉換公司債,採擇一或二者搭配之方式分次辦理。 本次(第1次)擬募資5,238仟股。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本次私募普通股每股價格之訂定,依111年度股東常會 決議,以不得低於參考價格或理論價格之八成: 1.本次私募普通股發行價格之訂定,以不低於理論價 格之八成為訂定依據,理論價格係考量發行條件之各 項權利選定適當計價模型所計算之有價證券價格,該 模型應整體涵蓋並同時考量發行條件中所包含之各項 權利;如有未能納入模型中考量之權利,該未考量之 權利應自發行條件中剔除。 2.本公司依據「證券交易法」及「公開發行公司辦理 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規定,並參酌國內市場狀 況,於符合股東會決議之授權範圍,訂定普通股發行 價格為每股新台幣15元,發行價格未低於理論價格之 八成,應屬合理。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 為充實營運資金,強化公司財務結構,對股東權益將 有正面助益。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 基於穩定公司股權結構與衡量市場現況,並考量募集 資本之時效性、可行性及發行成本,在與公開募集相 較下,私募有價證券三年內不得自由轉讓之規定將更 可確保公司與特定人間之長期合作關係,且限制轉讓 可有助於公司穩定經營,爰依證券交易法等相關規定 辦理私募普通股。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111/08/05 (11)參考價格:18.35元 (12)實際私募價格:15元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 原則上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其轉讓應受 「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八之限制,私募有價證 券自交付日起滿三年後,依相關法令規定向主管機關 申請補辦公開發行同意函、向金管會申報補辦公開發 行。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 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 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 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上市普通股股權比率之可能 影響(上市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 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市普通股未達6000萬股且未達25%者, 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 不適用。 4.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私募普通股繳款期間自111年8月6日至111年 8月19日止。 (2)本次私募普通股增資基準日: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