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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交價 | 昨收 | 漲跌價 | 漲跌幅 | 振幅 | 開盤 | 最高 | 最低 | 79 | 77.9 | +1.1 | +1.41% | 4.62% | 78 | 80 | 76.4 | 成交張數 | 成交金額 | 成交筆數 | 成交均張 | 成交均價 | PBR | PER | PEG | 25,056 | 19.74億 | 13,873 | 1.8張/筆 | 78.8元 | 1.21 | 14.6 | -0.41 | 昨日張數 | 昨日金額 | 昨日筆數 | 昨日均張 | 昨日均價 | 昨漲跌價 (幅) | 16,618 | 12.88億 | 8,839 | 1.9張/筆 | 77.51元 | +2.1 (+2.77%) | 連漲連跌: 連3漲 ( +5.1元 / +6.9%) 財報評分: 最新62分 / 平均65分 上櫃指數: 252.11 (1.53 / +0.61%) | | | | 發言日期 | 2023/02/23 | 發言時間 | 15:43:30 | 事發日期 | 2023/02/23 | 發言人 | 羅世蔚 | 發言人職稱 | 財務長 | 電話 | (03)567-8788 | 主旨 |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 說 明 |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2/02/23 2.預計發行價格:無償發行,每股發行價格新台幣0元。 3.預計發行總額(股):普通股6,000,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 發行總額共計新台幣60,000,000元 4.既得條件: 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於下列既得期間屆滿時仍在本公司任職, 且無違反勞動契約、工作規則者,得按以下服務年資及績效條件, 比例既得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1)自給予日起服務屆滿一年,且任職屆滿日前最近一次年度績效達A以上:30% (2)自給予日起服務屆滿二年,且任職屆滿日前最近一次年度績效達A以上:30% (3)自給予日起服務屆滿三年,且任職屆滿日前最近一次年度績效達A以上:40% 5.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 1.員工未符發行辦法之既得條件時,其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由 本公司無償收回並依法辦理註銷。 2.員工發生下列情形時,視為未達成既得條件,其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 權利新股由本公司無償收回並依法辦理註銷。 (1) 離職:員工因故辦理離職、退休、資遣或調職時,其尚未既得之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生效日起視為未達成既得條件。 (2) 一般死亡:遇有員工死亡者,其尚未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 股,於死亡日起視為未達成既得條件。 3.員工發生下列情形時,其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依下列方式處理。 (1) 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而辦理離職者,尚未 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離職生效日視為全數達成既得條件, 員工得提前受領。 (2) 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尚未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自 死亡日視為達成所有既得條件,由繼承人於完成法定之必要程序並提 供相關證明文件,得以申請受領其應繼承之股份。 (3) 留職停薪:經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員工,針對尚未既得之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其既得條件自留職停薪生效日起暫停計算,並自 復職日起接續計算,惟若於留職停薪期間屆滿未復職者,則視同自願 離職比照辦理。 6.其他發行條件:無 7.員工之資格條件: 以本公司績效考核優良員工,並符合與公司未來策略發展高度相關或核心 關鍵技術人才為限。授予員工及其所得受領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等級 、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未來貢獻潛力等,並考量公司營運需 求及業務發展策略所需,由董事會核訂。惟具本公司董事或經理人身份之 員工,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非具本公司董事或經理人身份之員工 應先經審計委員會同意。 8.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專業人才,並提高員工對公司之向心力及歸屬感 ,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更高利益。 9.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暫以本公司普通股112年2月15日收盤價估算,預估於三年既得期間之總 費用化金額約為386,400仟元。 10.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 以目前流通在外股數估算,對每股盈餘稀釋之影響數三年總計0.52元, 對本公司每股盈餘稀釋尚屬有限。 11.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對股東權益尚無重大影響。 12.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一)員工獲配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 、抵押、轉讓、贈與、質押,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二)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投票權,皆由交付信託保管機構依適 用規定全權執行。 (三)除前兩項規定外,依本辦法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其他權利, 包括但不限於:股息、紅利、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受配權、現金 增資之認股權等,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票相同。 1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交付信託保管期間應由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之人,全 權代理員工與股票信託保管機構進行(包括但不限於)信託保管契約之 商議、簽署、修訂、展延、解除、終止,及信託保管財產之交付、運用 及處分指示。 14.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次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相關限制及重要約定事項或未盡事宜, 悉依相關法令及本公司訂定之發行辦法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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