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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交價 | 昨收 | 漲跌價 | 漲跌幅 | 振幅 | 開盤 | 最高 | 最低 | 93.5 | 96.8 | -3.3 | -3.41% | 5.27% | 95.8 | 96.2 | 91.1 | 成交張數 | 成交金額 | 成交筆數 | 成交均張 | 成交均價 | PBR | PER | PEG | 1,221 | 1.14億 | 1,330 | 0.9張/筆 | 93.7元 | 4.64 | 87.38 | -1.14 | 昨日張數 | 昨日金額 | 昨日筆數 | 昨日均張 | 昨日均價 | 昨漲跌價 (幅) | 589 | 5,725萬 | 986 | 0.6張/筆 | 97.18元 | -0.8 (-0.82%) | 連漲連跌: 連2跌 ( -4.1元 / -4.2%) 財報評分: 最新57分 / 平均61分 上櫃指數: 242.42 (-8.26 / -3.3%) | | | | 發言日期 | 2022/05/05 | 發言時間 | 18:39:19 | 事發日期 | 2022/05/05 | 發言人 | 汪立威 | 發言人職稱 | 營運處副總經理 | 電話 | (02)8913-1888#1998 | 主旨 |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 說 明 |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1/05/05 2.發行期間: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 日起一年內,得視實際需求,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 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以本公司及國內外控制及從屬公司之全職員工為限(控制及 從屬公司定義依金管會107.12.27金管證發字第1070121068 號函釋規定辦理)。認股資格基準日由董事長決定。實際得 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其職級、年資、 工作績效、過去及預期未來對公司整體之貢獻或未來發展潛 力等因素,由總經理擬訂後,依據下列程序處理,但認股權 人違反本公司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公司規定時,本公司得 依情節之輕重撤銷其全部或部分之尚未行使認股數量: (一)本公司經理人或兼任本公司董事之員工,應先經本公司 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後,再提本公司董事會決議;控制 及從屬公司員工若兼具本公司經理人或本公司董事身分 者,亦須比照前述程序,經本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 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 (二)屬第(一)款以外之本公司、控制及從屬公司員工,應 先經本公司審計委員會同意,再提本公司董事會決議。 二、單一認股權人累計取得本公司依處理準則第56條之1第一項 規定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加計累計取得限制員 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 分之三,且加計累計取得本公司依處理準則第56條第一項規 定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之合計數,不得超過本 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但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專案核准者,單一員工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與限制員工權 利新股之合計數,得不受前開比例之限制。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發行總數為3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 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為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 因認股權行使而需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300,000股 7.認股價格:以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格為認股價格。若當 日收盤價格低於面額時,則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8.認股權利期間: (一)本員工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十年,此一期間內不得轉讓 、質押、贈予他人或作其他方式處分,但因繼承者或因認股 權人自動放棄認股權者不在此限。存續期間屆滿後,尚未行 使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視同放棄認股權利,認股權人不得再行 主張其認股權利。 (二)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按下列時 程行使認股權利。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累積最高可行使認股權比例 ------------------ ------------------------ 屆滿 2 年 50% 屆滿 3 年 100% (三)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 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 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四)前述權利期間及比例,董事會得視每次發行情形調整之。 9.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10.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 (一)離職(包含自願離職、資遣):已具行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 證,得自離職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 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二)解聘:認股權人如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而遭 公司解聘者,其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解聘當日時即視為 放棄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解聘當日即視 為放棄認股權利。 (三)退休: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應自退休日起一年內行使 認股權利,但不得逾認股權憑證之有效期間。未於前述期間 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 憑證,於退休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四)死亡: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一年 內行使認股權,但不得逾認股權憑證之有效期間;未具行使 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五)職業災害: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於離職時,其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不因離職而影響其權益,不受本條第二 項第(二)款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但法令 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或被授予員 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二者較晚者)起一年內行使之,但 不得逾認股權憑證之有效存續期間。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 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被授予認股權憑證,於認股權人 死亡時,得由繼承人行使認股權人剩餘之全部認股權利,不 受本條第二項第(二)款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 制,但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該認股權利應自認股權 人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一年內(二者 較晚者),由繼承人行使之,但不得逾認股權憑證之有效存 續期間。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 。 (六)調職:如認股權人請調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時,其員工認 股權憑證應比照本項第(一)款關於自願離職方式處理。惟 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總經理核定指派須轉任本公司 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之認股權人,其已授予認股權憑證之權 利義務均不受轉任之影響。 (七)留職停薪:經由公司核准之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其已具行 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 股權利。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權益, 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依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 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八)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 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11.其他認股條件:對於放棄認股權利或經本公司撤銷之本員工認 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不再發行。 12.履約方式:本員工認股權憑證之履約方式,本公司以發行新股 交付。 13.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發行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 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證券換發普通股股份或因員工酬勞發行 新股者外,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含私募)(即 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受 讓他公司股票發行新股、股票分割及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 託憑證等),認股價格應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 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如係因股票面額變更致已發行普通 股股份增加,於新股換發基準日調整之,但有實際繳款作業者 於股款繳足日調整之。實際發行日期由總經理訂定之。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一新 股繳款額×新股發行股數)/每股時價〕/(已發行股數+新股 發行股數) 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 普通股股數/股票面額變更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一)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不含特別股、債 券換股權利證書及員工認股權憑證繳款書之股數,且應扣除本 公司買回惟尚未註銷或轉讓之庫藏股股數。 (二)「每一新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時,則 其繳款金額為零。 (三)如係本公司合併他公司且為存續公司時,「每一新股繳款 金額」為合併基準日前第45個營業日起連續30個營業日本公司 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如係本公司受讓他公司股份 發行新股時,其金額為受讓股份過戶完成日前第45個營業日起 連續30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 (四)調整後認股價格計算至角為止,以下四捨五入。 (五)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 (六)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低於普通股面額時,以普通股面額為 認股價格。 二、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 應於除息基準日按下列公式調整每單位認股價格(計算至新台 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 占每股時價之比率) 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 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 為準。 三、如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時,應依下列公 式,計算其調整後認股價格及調整後認股比例,另函請證交所 或櫃檯中心公告,於減資基準日調整之,如係因股票面額變更 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於新股換發基準日調整之: 減資彌補虧損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股數/減資 後已發行股數) 現金減資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每股退還現金金額)× (減資前已發行股數/減資後已發行股數) 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 普通股股數/股票面額變更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14.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約定停止認股期間或法定停止過戶期間或本辦法 另有規定者外,得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訂之時程行使認 股權利,並填具「員工認股申請書」向本公司股務處理單位 提出申請,經審核書件完備後即通知認股權人於繳款期限前 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 股繳款,而逾期未繳款者,視為放棄其認股權利。 二、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及 員工姓名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並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 劃撥方式發給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 三、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上櫃買賣。 本公司普通股若依法得於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買賣 時,新發行之普通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得上市買賣。 四、第一項所稱約定停止認股期間: (一)本公司向櫃檯買賣中心或台灣證券交易所洽辦無償配股停 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 日前十五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期間。 (二)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前一日 止之期間停止認購。 15.認股後之權利義務:本公司所交付之新發行普通股其權利義務 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同。 16.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NA 17.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無。 18.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本辦法經本公司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二 分之一以上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實際發行前 若有修正時亦同。若於送件審核過程,因應主管機關審核之 要求而需修正前揭認股辦法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俟 後再提報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二)員工認股權憑證實際發行後,如需變更原發行與認股辦法, 應釐清適法性暨對股東與員工權益之影響,在不損及股東權 益之情形下,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二 分之一以上同意,與員工為適法之處理,並於發行與認股辦 法變更後公告及提報次一股東會報告。若修改內容影響股東 權益,則應由股東會決議同意後為之。 (三)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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