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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交價 | 昨收 | 漲跌價 | 漲跌幅 | 振幅 | 開盤 | 最高 | 最低 | 188.5 | 189 | -0.5 | -0.26% | 1.06% | 189 | 190.5 | 188.5 | 成交張數 | 成交金額 | 成交筆數 | 成交均張 | 成交均價 | PBR | PER | PEG | 93 | 1,754萬 | 99 | 0.9張/筆 | 189.2元 | 2.91 | 14.47 | 0.29 | 昨日張數 | 昨日金額 | 昨日筆數 | 昨日均張 | 昨日均價 | 昨漲跌價 (幅) | 334 | 6,302萬 | 396 | 0.8張/筆 | 188.4元 | -1.5 (-0.79%) | 連漲連跌: 連2跌 ( -2元 / -1.05%) 財報評分: 最新74分 / 平均76分 上市指數: 19857.42 (-274.32 / -1.36%) | | | | 發言日期 | 2022/11/10 | 發言時間 | 18:33:51 | 事發日期 | 2022/11/10 | 發言人 | 胡安榕 | 發言人職稱 | 財會暨投資人關係總監 | 電話 | 886227238666 | 主旨 |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買回庫藏股案 | 說 明 |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1/11/10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3,729,723,000 5.預定買回之期間:111/11/11~112/01/10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1,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150.00~220.00,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1.26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1)實際買回股份期間:109/03/18 ~ 109/04/07 、預定買回股數(股):1000000 、實際已買回股數 (股):285000 、執行情形(實際已買回股數占預定買回股數%):29.00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無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案由:擬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及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之規定 訂定「麗豐股份有限公司111年第一次買回本公司股份轉讓員工辦法」及執行 買回本公司股份案。(審計委員會提) 說 明: (一)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頒布 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及「麗豐股份有限公司買回庫藏股 作業程序」之規定辦理;並訂定「麗豐股份有限公司111年第一次買回本公 司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二) 111年第一次買回本公司股份之相關資訊如下: 1.買回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2.買回股份之種類:普通股。 3.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本公司依法可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上限為新台幣 3,729,723仟元,本次計劃擬買回總金額上限為新台幣220,000仟元。 4.預定買回之期間與數量:自111年11月11日起至112年1月10日止,預計 買回1,000仟股,即本公司已發行股數之1.26%。 5.預定買回之區間價格:新台幣150元至220元之間,惟公司股價低於所訂區間 價格下限時,仍將繼續執行買回公司股份,買回申報需函送證券承銷商對買回 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6.買回之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三) 為爭取時效及在財務狀況暨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下,擬提請董事會授權 董事長依照法令規定全權處理後續相關買回股份事宜。 (四) 謹檢附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書、 「麗豐股份有限公司111年第一次買回本公司股份轉讓員工辦法」、證券承銷商 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書,請詳附件。 (五) 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六項規定,公司之關係企業或董事、監察人、 經理人之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或利用他人名義所持有之股份,於公司買回 庫藏股之期間內不得賣出本公司之股票。 (六) 謹提 決議。 決 議:業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董事一致無異議照案通過。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麗豐股份有限公司 111年第一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第一條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1款 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 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 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 第二條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 外, 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轉讓期間﹚ 第三條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五年內,一次或分次 轉讓予員工。
﹙受讓人之資格﹚ 第四條 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在職之正式全職員工及依相關法令函釋規定符合一定條件之 國內外從屬公司或子公司或被控制公司之全職員工,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定認購數額, 享有認購資格,惟具經理人身分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轉讓之對象於員工認 股基準日至認購繳款截止日期間任何原因離職(或與公司終止僱傭關係、留職停薪)者, 喪失認購資格。
﹙員工認購股數之訂定﹚ 第五條 員工得認購股數考量員工考績、職級、服務年資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等標準且 兼顧認股基準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訂定員工得認購股份之股數,並呈報董事 長核決之。 員工於認購繳款期間屆滿而未認購繳款者,視為棄權;認購不足之餘額,得由董事長另 洽其他員工認購之;若再有不足,依第九條規定辦理註銷。
﹙轉讓之程序﹚ 第六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公司董事長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 、權利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 第七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轉讓前, 如遇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或減少,得按發行股份增減比率調整之轉讓價格 調整公式: 轉讓價格 = 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申報買回股份時已發行之普通股總數 / 轉讓買回股份予員工前已發行之普通股總數
﹙轉讓後之權利義務﹚ 第八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 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
﹙其他有關公司與員工權利義務事項﹚ 第九條 本次買回之股份,應自買回之日起五年內全數轉讓與員工,逾期未轉讓 部分,視為本公司未發行股份,應依法辦理註銷股份變更登記。
﹙其他﹚ 第十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第十一條 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麗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聲明書 一、本公司經111年11月10日第四屆第七次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 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集中交易市場買回本公司 股份1,000,000股。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百分之1.26,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 上限僅占本公司流動資產之百分之3.38,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 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七人均同意本聲明書之內 容,併此聲明。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評估本次買回公司股份訂定之價格區間,其決 策過程具合法性,價格區間之訂定及對公司財務之影響亦尚屬合理,尚無 重大異常情事。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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