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110/02/23 2.公司名稱:大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傳播媒體名稱:不適用 6.報導內容:不適用 7.發生緣由: 本公司營業秘密遭離職員工與先進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先進光公司) 共謀不法竊取、使用、甚至將竊得之技術申請專利獲准乙案,日前智慧財產法院 二審判決再次認定先進光公司和其餘被告確有侵權,專利之申請權及專利權 應歸本公司所有,且二審亦維持一審見解,判決先進光公司及其餘被告 應連帶賠償本公司新台幣(下同)1,522,470,639元。 本公司已對先進光在上述判賠範圍內進行假執行並已收到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核發之執行命令。 8.因應措施: 財務方面,本公司已遵照法院要求提存7.7億元擔保金;業務方面,尚無重大影響。 9.其他應敘明事項: 自本案發生以來,本公司一直期望先進光公司能審慎面對並提出有誠意之解決方案, 但期間先進光公司未予正視本公司善意,甚至在訴訟期間還以包括利用人頭舉發專利 在內之各種方式以規避法律責任。為維護公司權益,本公司方於獲悉二審判決後依法 進行假執行。後續自先進光公司收取之賠償金,本公司計畫投注於相關公益活動, 以提升營業祕密保護之意識。 本公司特此重申,身為專業光學鏡頭設計及製造製造商,三十餘年來日積月累的 自主開發技術,是本公司立足於產業的優勢,本公司研發之結晶及成果絕不容許 其他業者不法竊取侵犯。 為彰顯對智慧財產權之尊重及堅持捍衛本公司重要資產之信念,本公司未來仍將採取 一切必要手段,捍衛苦心研發累積之智慧財產及研發成果,冀能有效嚴懲不法, 保護產業創新的果實,進而維繫產業國際競爭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