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107/10/11 2.公司名稱:致茂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本公司「致茂二」轉換公司債截至107年10月9日止,發行流通餘額為新台幣5,700,000元 ,已低於原發行總額之10%,依據『發行及轉換辦法』相關規定,本公司決議行使對「致 茂二」之贖回權,暨辦理終止櫃檯買賣程序。 6.因應措施: (一)本轉換公司債發行滿一個月翌日(民國103年6月24日)至發行期間屆滿前四十日(民 國108年4月13日)止,本轉換公司債流通在外餘額低於原發行總額之10%時,本公司 得於其後任何時間,以掛號寄發一份三十日期滿之「債券收回通知書」(前述期間 自本公司發信之日起算,並以該期間屆滿日為債券收回基準日)予債券持有人(以「 債券收回通知書」寄發日前第五個營業日債券人名冊所載者為準,對於其後因買賣 或其他原因始取得本轉換公司債之債券持有人,則以公告方式為之),贖回價格訂 為本債券面額,以現金收回其全部債券,並函請櫃檯買賣中心公告。本公司執行收 回請求,應於債券收回基準日後五個營業日內以現金贖回本轉換公司債,且債券收 回基準日不得落入本轉換公司債停止轉換期間內。 若債權人於「債券收回通知書」所載債券收回基準日前,未以書面回覆本公司股務 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採郵寄者以郵戳日為憑)者,本公司於到期日一律以 現金贖回。 (二)收回權行使期限:自107年11月1日至107年11月30日止(透過證券商申請收回者,配 合集保公司作業107年11月29日為最後申請日),逾期恕不受理。 (三)收回基準日:107年11月30日 (四)債券終止櫃買日:107年12月3日 (五)掛號寄發債券收回通知書日期:107年11月1日 (六)本公司將統一於107年12月7日以匯款或支票予各債券持有人,銀行匯費及支票掛號 郵資將由支付總金額中扣除。 (七)債券賣回手續:賣回之債權人,請檢附以下文件至證券商辦理債券賣回手續: (1)轉換公司債帳簿劃撥轉換/贖回/賣回申請書(表格可由各證券商取得),並加蓋 集保帳戶印鑑。 (2)證券存摺。 (3)印鑑卡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已繳交者可免) (八)若債券持有人已將所持有之本轉換公司債申請轉換或出售,則「債券收回通知書」 自動無效。 (九)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務代理部。 (地址:台北市建國北路一段96號B1;電話:02-25048125)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